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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章程(1月21日中国法学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经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法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团体,是法学界、法律界全国性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络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键力量。第二条本会宗旨是团结中国各民族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关键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落实“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标准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理论联络实际,开展多学科、多门类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推进依法治国,加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全方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第三条本会根据本身特点,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第二章任务第四条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落实党基础理论、基础路线、基础纲领、基础经验,提升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第五条引领、繁荣法学研究,推进法律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律文化创新,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持。第六条参与国家政治协商、科学决议和民主监督,对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进行学术研讨,提出对策和提议。第七条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反应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加强信息交流和传输。第八条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总体计划研究和法律、法规起草、修改、咨询和论证工作。第九条组织评选和表彰杰出法学家和优异法学结果活动,营造尊重人才、激励创新良好环境。第十条开展同各国、各地域和国际组织间法学学术交流和合作,发挥对外法学交流主渠道作用。第十一条参与法制宣传,主管主办本会法制、法学报刊和网站,编辑出版法学法律图书、资料。第十二条参与法学教育,培养法学、法律人才。第十三条发挥人才、智力优势,开展多个形式法律服务。第十四条指导、协调团体会员工作。第十五条推行主管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社团职责,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十六条反应会员和法学界、法律界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正当权益。第三章会员第十七条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凡赞成本会章程,有一定法学理论基础或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并有较强法学研究能力中国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它各界人士,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会会员一人介绍,经地市级以上法学会同意,即为本会个人会员。凡赞成本会章程中国法学、法律团体,可提出申请,经地市级以上法学会同意,即为同级法学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中组员,符合本会个人会员条件,可依据前款要求程序申请加入本会。第十八条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自愿退会时,应该书面申请并经所属法学会同意。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经所在法学会讨论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第十九条个人会员权利和义务一、个人会员权利:(一)享受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参与本会及相关研究会组织学术研究活动和其它活动;(三)利用本会法律网站、图书、资料和出版物,取得本会编印资料;(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批评。二、个人会员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实施本会决议;(二)负担本会委托工作;(三)提供研究结果;(四)按期缴纳会费。第二十条团体会员权利和义务一、团体会员权利:(一)参与本会重大事项讨论;(二)参与本会举行会议和其它活动;(三)利用本会法律网站、图书、资料和出版物,取得本会编印资料;(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批评。二、团体会员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实施本会决议;(二)负担本会委托工作;(三)向本会提供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研究结果、信息资料等;(四)按期缴纳会费。第四章全国组织第二十一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一、中国法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理事会,是中国法学会最高领导机构。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个人会员代表和团体会员代表组成,每五年举行一次,必需时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可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地方法学会、各研究会和其它团体会员组织推荐产生。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必需有超出半数代表出席始得举行。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职权:(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二)审议本会理事会工作汇报;(三)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四)选举本会理事。第二十二条理事会一、中国法学会理事会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理事组成,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一至两年举行一次。理事会会议必需有超出半数理事出席始得举行。二、理事会职权:(一)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二)审议本会常务理事会工作汇报;(三)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四)必需时可增免理事会组员。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一、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必需有超出半数常务理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