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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钱币学会章程 >(1999年2月9日常务理事会通过修改,2002年4月 >9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钱币学会(ChinaNumismatic >Society,缩写:CN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钱币学、货币史研究单位及研究者,钱币工作者,钱币收藏者和爱好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体会员和广大钱币爱好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各种钱币学术活动,推进钱币学和货币史的研究;开展群众性集币活动,普及钱币知识。弘扬中华货币文化,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相关业务同时接受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指导。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点为北京市西城区西交民巷22号。 >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发展团体和个人会员,建设一支以钱币专家、学者为骨干的群众性的会员队伍; >(二)收集整理中外钱币实物和有关学术资料; >(三)组织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 >(四)开展群众性集币活动,普及钱币知识,进行爱国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 >(五)编辑和协助出版与本会业务有关的出版物。评选优秀学术成果,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 >(六)指导团体会员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反映和支持广大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 >(七)参加国际钱币学术团体的有关活动,加强同各国和地区钱币学术团体及专家学者的友好交往与学术交流; >(八)宣传、贯彻有关金融、文物法律、法规,协助有关部门加强钱币文物的抢救、保护工作; >(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钱币鉴定工作。宣传普及流通货币的防伪技术知识,配合有关方面开展人民币反假斗争; >(十)依法开展经营性活动和有偿服务活动。配合主管部门培育、引导和发展钱币市场。 >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钱币学会,均为本会团体会员。对研究中国钱币有一定成就的外国专家、学者和收藏家,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钱币学、货币史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金融、文博、考古、大专院校及有关科研部门的主管人员、专业人员; >(五)在钱币学、货币史领域有一定成果的研究者或有一定鉴定能力的钱币收藏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申请者所在地团体会员或两名正式会员介绍;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对我国钱币事业的发展提出建议,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 >(七)遵守和维护国家有关货币和文物的法律、法规,与违反国家货币、文物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兔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聘请名誉理事长、顾问和名誉理事;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