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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MERGEFORMAT5中国劳动学会章程(2007年6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劳动学会(TheChinaAssociationForLabourStudies)。第二条本会是我国从事劳动科学与政策研究、咨询、宣传、培训和信息交流的学术团体。由从事劳动科学研究、教学、管理,并愿意为促进中国劳动科学研究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体制和提高劳动管理水平为目的,积极组织、协调、推动对劳动理论、政策、立法和实际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活动,大力发展国内外劳动科学交流与合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第四条本会活动遵循的原则: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2、理论联系实际;3、百花齐放,百家争鸣;4、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专家与群众相结合,专业人员与非专业人员相结合,理论工作者与实际工作者相结合;5、科研、咨询、培训、宣传与信息交流相结合。第五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本会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本会的所在地为北京市。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1、学习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2、组织开展劳动科学研究;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学术活动;开展劳动科学研究成果的评审奖励和推广工作;3、组织开展与劳动业务相关的培训活动;4、组织劳动问题的社会调研;开展劳动问题的咨询服务;5、编辑会刊、图书,交流信息、资料;6、组织劳动领域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7、开展其他有关的活动。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本会的章程;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3、本会根据自愿原则接受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由从事劳动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的机构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组成;个人会员由从事劳动科学研究、教学的专家学者,从事劳动行政管理和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专业人员组成。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1、提出入会申请;2、填写会员登记表;3、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4、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6、团体会员可在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组织活动。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本会的决议;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3、接受、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4、关心本会的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5、按时缴纳会费。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第十四条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于本会的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产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同时召开理事会。其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3、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4、审议学会的工作报告;5、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6、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7、决定终止事宜;8、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过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八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有效。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的决议;2、筹备并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3、向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4、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6、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时,由会长确定,可随时举行。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