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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诗歌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中国诗歌学会 英文名称:ThePoetryInstituteofChina 第二条本会是全国性的诗歌学术团体,是诗人、诗歌理论家、诗歌编辑家、诗歌翻译家和诗学教育工作者自愿结合的群众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和贯彻党的文艺方针,广泛团结诗人、诗歌理论家、诗歌编辑家、诗歌翻译家和诗学教育工作者,传播创作信息,进行学术研讨,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提高创作质量和理论水平,培养文学新人,编辑出版优秀作品,为繁荣诗歌事业而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本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为提高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中华民族的文化素质而积极有序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作家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北京雍和宫大街戏楼胡同1号,电话:64072207 邮编100007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各种类型的诗歌学术研讨会和作品研讨会; (二)开展诗歌创作、出版的咨询活动; (三)开展国内外诗歌学术交流活动; (四)组织诗人深入生活、参观访问,建立诗人深入生活和采风的基地“中国诗人之家”; (五)编辑出版中国诗歌学会会刊; (六)编辑出版诗集、诗歌评论集、诗人文集和普及诗歌知识、提高诗人素质的文化书籍; (七)成立中国诗歌出版社、中国诗歌书店; (八)为普及诗歌知识和提高诗人素质,建立诗歌艺术中心; (九)为探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学的位置,加强与经济界、科技界的联系,开展同经济界、科技界的联谊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诗歌创作、诗歌理论、诗歌编辑、诗歌翻译或诗歌教学中,取得一定实绩,并在诗歌界产生一定影响的诗人、诗歌理论家、诗歌编辑家、诗歌翻译家和诗学教育工作者,均有权申请入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附作品; (二)经本会组联部初审、专家组讨论,由理事会授权组联部通过,并签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在本会会刊发表作品的优先权,由本会编辑出版作品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与本会建设;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创作情况,学术信息和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秘书长办公会议报请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宜和任免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经有2/3以上的代表到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中国作家协会和民政部批准,但延期换届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学术活动和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吸收和罢免会员;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