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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天加贸易有限公司、邓桂林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 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12 【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542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玉霞龙付送刘文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南京天加贸易有限公司;邓桂林 【当事人】南京天加贸易有限公司邓桂林 【当事人-个人】邓桂林 【当事人-公司】南京天加贸易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聂瑾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卢泽华湖南肃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聂瑾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卢泽华湖南肃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聂瑾卢泽华 【代理律所】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湖南肃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1/10 【原告】南京天加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邓桂林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邓桂林是否应当退还天加公司为邓桂林缴纳的2019年9月、 10月的社保费用及2019年9月的公积金。本院在(2020)湘01民终5421号民事判决书中认 定天加公司与邓桂林之间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现天加公司未及时办理停缴手续,其自 身存在过错。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合同过错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 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2-2201:21:55 南京天加贸易有限公司、邓桂林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01民终5423号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天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 开发区恒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蒋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瑾,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桂林。 2/10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泽华,湖南肃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南京天加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桂林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0)湘0111民初10368号民事 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天加公司上诉请求,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0)湘 0111民初10368号民事判决基础上,判令邓桂林支付天加公司垫付的“五险一金”差额 部分10686.72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天加公司与邓桂林的劳动关系解除,但天 加公司为邓桂林缴纳了2019年9月、10月的全部社保费用及2019年9月的公积金,共 计15972.88元,邓桂林应当将上述费用全部返还给天加公司。即使按一审判决确定的金 额,也应当加上2019年9月份个人缴纳部分的差额944.32元。另,一审法院认定的部 分事实错误,天加公司对此持有异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并予以改判。 被告辩称邓桂林辩称,与一审答辩意见一致。另补充,天加公司在2019年8月 份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其应当在2019年9月及时办理社保变更手续,现因天加公司过 错导致了没有变更,造成多扣多交了2个月的社保,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天加公司承 担。考虑到多扣多交的部分,进入了劳动者的个人账户,劳动者以后享相关的社保待 遇,一审法院已经判决劳动者退还个人部分。我方对此没有上诉,现天加公司主张公司 承担部分也应当由邓桂林承担,意味着要邓桂林为天加公司的过错全部买单。 原告诉称天加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决天加公司无需支付邓桂林经济 补偿金182318.40元;二、判决天加公司无需支付邓桂林未休年休假8382.46元;三、 判决支持裁决书的第三项,但金额应是6220.48元;四、判决邓桂林退还天加公司垫付 的“五险一金”单位缴费部分9752.4元。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邓桂林于2007年12月21日入职南京天加空调设 3/10 备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南京天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9月23日,南京天加环境科 技有限公司任命邓桂林为长沙分公司商业项目部经理。2015年9月22日,南京天加环境 科技有限公司任命邓桂林为中央空调销售中心长沙分公司总经理。2016年11月29日, 南京天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设立了全资子公司即天加公司。2017年9月28日,天加公司 设立长沙分公司,邓桂林担任分公司负责人即总经理。2017年12月1日,天加公司发布 《天加贸易中央空调2017年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