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8
2/8
3/8
4/8
5/8
6/8
7/8
8/8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王铮、阜阳轴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二审民事判决 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7 【案件字号】(2020)皖12民终322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姚斌叶茂林邵静怡 【审理法官】姚斌叶茂林邵静怡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铮;阜阳轴承有限公司;阜阳轴承有限公司清算组 【当事人】王铮阜阳轴承有限公司清算组 【当事人-个人】王铮 【当事人-公司】阜阳轴承有限公司阜阳轴承有限公司清算组 【代理律师/律所】王陈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王振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陈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王振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陈王振 【代理律所】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1/8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铮;阜阳轴承有限公司清算组 【被告】阜阳轴承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双方曾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历经多次仲裁和诉讼,自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年3月13日作出的(2003)阜民一终字第405号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王铮知道或应当 知道其自身权利遭受侵害,诉讼时效即应开始起算。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赔礼道歉不可抗力诉讼代表人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不予受 理开庭审理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抗诉清算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曾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历经多次仲裁和诉讼,自阜阳市中级 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3日作出的(2003)阜民一终字第405号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王铮 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自身权利遭受侵害,诉讼时效即应开始起算。在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 完毕后,王铮又提出关于支付工资和补交社保的请求,仲裁委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法 院对其关于支付劳动报酬的诉求认定构成重复诉讼、补交社保的的诉求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均 予以驳回。至2012年王铮不断申请再审、仲裁、诉讼,均被驳回,王铮时隔多年后,当轴承 公司宣告破产时提出的赔偿补偿等相关诉请已超过时效,且未提出具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 当理由之情形,王铮上诉称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三条中的“其他正当理由",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上诉理由不予 支持。综上,王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 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铮负担。本判决为 2/8 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20:48:40 王铮、阜阳轴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12民终3228号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铮。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陈,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某某阜蚌路 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28753Y。 法定代表人:薛正堂,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阜阳轴承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高文军,该清算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王铮因与被上诉人阜阳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轴承公司)劳动 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20)皖1203民初654号民事判决,向 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 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铮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从1999年开 始,其就一直未停止向轴承公司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待岗期间的社会保险及 3/8 最低生活保障金,并不断向有关信访部门申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的“其他正当理由",本案尚在诉讼时效之内。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轴承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铮 申请仲裁确已超过仲裁时效。 原告诉称董中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轴承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48862 元;2.轴承公司支付待岗期间的社会保险172800元(按照1200元/月计算);3.判令轴 承公司支付待岗期间的最低生活保障315000元(按照1250元/月计算);4.支付在企业 工作期间应得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