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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重庆市江津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以财政性资金采购《江津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物有所值的原则。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外,应当公开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在同等质量前提下,优先购买价格低的商品或者接受费用低的服务。第四条各级各部门必须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保证财政性资金安全、高效、有序地运转,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五条区政府成立江津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以加强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发改委、江津工商分局、江津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采购办”),设在区财政局,负责全区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第六条江津区工程建设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为集中采购机构,在区采购办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承办政府采购的具体事务。第七条区采购办、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区级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七大平台和白沙镇人民政府(授权项目外),《政府采购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区采购办主要负责采购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情况,采购预算管理,集中采购方式确定,采购投诉处理等监管工作。区监察局主要负责全区政府集中采购、分散采购、授权采购工作中涉及相关人员纪律的监督工作。区审计局主要负责政府采购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第八条区财政委托滨江新城、双福新区、德感工业园、珞璜工业园、白沙工业园、现代农业园区和四面山管委会等“七大平台”(以下简称七大平台)和白沙镇人民政府,实施政府采购目录内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以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的政府采购。在实施中接受区财政的监管,并将采购的相关资料报区财政局备案。第九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办公室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政府采购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分散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区级各单位分散采购机构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下的分散采购工作。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第十一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询价;(五)单一来源;(六)区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确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第十二条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采购单位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采取公开招标的,通过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吸引3个及以上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三)经区政府审批的特殊项目;(四)经正常上网采购流标的其他项目;采取邀请招标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及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五)公开招标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与该两家供应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执行竞争性谈判程序。第十五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动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第十七条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或无故拒签采购合同放弃中标的,第二顺序中标候选人的报价与前一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在5%(含5%)以内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确定其为中标人。对放弃供应商将依合同及规定处理。第十八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具体采购项目适用何种采购方式,由区采购办按有关规定确定。区交易中心按区采购办确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第十九条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