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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重庆市江津区政府主权外债贷款管理办法政府主权外债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主权外债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有效地使用政府主权外债,根据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管理暂行规定》(财际字〔2000〕1号)、《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规则》(财金〔2000〕183号)、《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193号)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主权外债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外〔2002〕7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主权外债是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发基金组织等提供的长期优惠贷款。本办法中的项目指利用或准备利用主权外债贷款实施的具体项目。第三条主权外债贷款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原则进行管理。区财政局是全区主权外债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区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负责贷款项目的申报、转贷协议的签署、贷款金额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第四条主权外债贷款资金的借入与使用以国家和地方各级财政的信誉为基础。贷款项目的管理应以贷款资金的债权债务为主线,做到债务责任明晰,责、权、利相结合,借、用、还相统一。第二章主权外债贷款的申报第五条区财政局负责本地区主权外债贷款的申报工作。项目单位在申报本办法第六条一、二类主权外债贷款项目时,应将拟申报项目按程序报经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报经区政府研究同意,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报区委常委会同意后,向重庆市发改委申请立项。经重庆市发改委批准立项后,项目单位向区财政局提出利用政府主权外债贷款的申请,区财政局凭此向重庆市财政局申报贷款,并按规定出具还款担保承诺。第六条主权外债贷款项目按转贷类型划分为三类:一类为公益性项目,由区财政局审查评估同意,并作为借款人承担偿债责任;二类为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由区财政局审查评估同意后提供担保;三类是以经营为目的的竞争性项目,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由国内商业银行进行评估、转贷,对此类项目,区财政局既不作为借款人也不得提供贷款担保。贷款项目的转贷类型由区财政局在向重庆市财政局申报贷款时予以确定。第七条财政部门申报贷款,应符合国外贷款机构关于贷款使用领域和规模等方面的规定。申报外国政府贷款时,应考虑贷款项目所需设备和技术对贷款国别的要求。一个项目一般只申报一个贷款国别,如申报项目时无法确定贷款国别,也可以不列贷款国别。第八条申报项目贷款时,应向区财政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一)利用政府主权外债贷款申请函。申请函应说明贷款资金来源机构、贷款金额、借款人、转贷类型、配套资金等情况。(二)重庆市发改委的立项批复、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根据国外贷款机构的要求,部分项目需提供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四)还款承诺函。第九条贷款项目如需调整贷款国别,由区财政局向重庆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项目单位书面申请。贷款项目如需撤销,应由项目单位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重庆市财政局。第三章主权外债贷款的转贷管理第十条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一类项目转贷,由重庆市财政局代表重庆市政府与区政府及区财政局签订再转贷协议;区财政局应及时与项目业主或镇街签订再转贷协议。二类项目贷款由财政部直接转贷给项目单位,各级财政部门提供还款担保,项目单位向区财政局提供相应反担保。三类项目贷款由财政部转贷给商业银行,再由商业银行转贷给项目单位。第十一条项目贷款转贷,由借款人选择转贷银行或财务代理银行,上报重庆市财政局。第十二条政府主权外债贷款二、三类项目转贷协议副本应报送区财政局。第四章主权外债贷款的前期准备第十三条主权外债贷款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从贷款项目的概念设计到正式谈判签约阶段的工作。前期准备工作必须符合国内有关程序,完成国内有关审批工作,包括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利用外资方案、项目环境评价报告等。区财政局参与贷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要以资金、财务、债务为主线,重点把握贷款投向、转贷安排、债务落实、风险分析、配套资金落实等方面,并对项目的财务可行性等非技术因素提出评估意见。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必须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落实项目的配套资金,提出具体的资金来源和计划安排,并提供有效的资金承诺文件。配套资金不落实或偿债能力差的项目,财政部门有权推迟或否定项目的申报。第十五条在项目概念设计阶段,区财政局要重点把握地方性项目的投向是否符合公共财政的支持范围,并就项目的转贷安排、债务落实、风险分析、配套资金落实等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分析结果形成《申请列入贷款规划的地方性项目审核意见书》报送重庆市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