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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重庆市南川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有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我区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坚持“管采分离”(监督管理职能与执行服务职能分离)原则,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实行“阳光操作”,任何人不得擅自干预依法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第三条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含捐赠自筹资金)采购纳入《重庆市南川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合同方式有偿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和雇佣等。采购单位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采购机关实行集中统一采购。第二章采购职责第五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综合交易中心”)是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全面实施各项采购执行工作。负责受理政府集中采购委托,发布集中采购信息,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进行市场调查,建立供应商目录和信息库;组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参与重大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答复对采购活动的询问或质疑,并接受监督考核等。第六条区财政局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制定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组织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批复政府采购计划,审定政府采购方式;监督检查区综合交易中心和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活动;组织对区综合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工作的考核和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进行管理以及政府采购管理人员的培训等;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第七条区财政局依法加强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况的监督管理。供应商因违反规定受到财政部门行政处罚的,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区政府采购活动。第八条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的,区财政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九条区监察局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监察。负责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为实施监督,对招标、开标、评标、定标过程实施监督。第十条区审计局负责政府采购资金的审计监督。负责对区综合交易中心和采购人在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度、预算、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等方面实施审计。第十一条区综合交易中心应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内部监管制度、业务流程制度和定期考核制度,规范运作,强化内控,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第十二条区综合交易中心应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熟悉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政府采购的操作流程和业务技能。第十三条区综合交易中心应按月向区财政局、区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报送采购执行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监察局、区公管办,每年对区综合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告区政府。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和区公管办在履行监督检查时,区综合交易中心及采购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第十四条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根据《南川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本部门、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负责本部门、本单位采购项目的验收,负责妥善保存政府采购文件资料等。第十五条采购人应当严格遵守《南川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不得擅自突破政府采购范围自行采购。第十六条采购人应协助区综合交易中心制定采购文件,及时选派采购方代表参与招标、开标、评标、定标过程;及时签订采购合同并组织验收、按合同办理价款支付等。第十七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纪录;近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第三章模式、范围第十八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管理模式。集中采购是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由区综合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由区综合交易中心组织实施采购。采购人不得在编制采购计划时将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对同一产品的采购项目,无特殊情况同一年度不得重复进行三次以上采购。第十九条无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政府采购应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产品,优先采购环保节能型、自主创新型产品。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项目时,原则上不能指定采购品牌。第四章采购方式第二十条政府采购方式以公开招标为主,以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为辅。公开招标采购是指区综合交易中心(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