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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重庆市江津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出管理,严控建设成本,节约财政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预算、项目施工招标最高限价等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政府投资项目中使用各类财政性专项资金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江津区各级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上级安排的资金(包括国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政府性融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所进行的投资建设项目。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坚持“依据法律法规,规范建设程序;严控投资预算,提高资金效益”的原则。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工作由区财政局负责管理,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组织实施。第二章评审的范围和内容第六条评审范围(一)工程概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2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含BT和BOT融资项目),评审项目预算、项目施工招标最高限价;审查施工合同。(二)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一次变更增加投资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三)工程投资总额在5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核工程结算。(四)社会投资为主,财政补助为辅的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进行结算审核。(五)上述限额之外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初步设计审批文件、施工合同、工程变更手续等报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备案。(六)BT和BOT融资方案审查。(七)区委、区政府交办的项目工程概算、征地拆迁预算、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等其他评审事项。第七条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评审。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以及相关行政审批程序后,向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申报工程预算评审,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区发展改革委的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文件;(二)行业主管部门的初步设计审批文件;(三)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报告;(五)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送审预算书及项目建设单位送审金额确认函;(六)建设用地预审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七)施工现场地质、水文勘探资料、地上(下)管线资料、现场环境和条件及反映项目相关情况的其他资料。第八条项目施工招标最高限价评审。项目施工招标文件确定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提供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招标文件,申报最高限价评审。项目施工招标最高限价评审原则上按照《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最高限价编制和审查管理暂行规定》执行。评审报告中需要表明限价的合理性、下浮比例及理由。项目施工招标最高限价评审可与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评审同步进行。第九条施工合同审查。主要审查合同约定条款与招标文件是否一致。重点审查计价原则、计价方法是否合适;新增工程项目、工程变更等影响工程造价增(减)的条款约定;付款方式(期限)、欠款的计息方式等条款的约定。第十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变更评审。在施工过程中因技术、地质等原因确需变更项目设计和项目内容的,一次变更增加投资额在30万元至100万元的经分管该项目建设的区领导同意后,向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申报变更评审;一次变更增加投资额在10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经分管项目建设的副区长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同意后,向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申报变更评审;一次变更增加投资额在300万元至2000万元的经分管项目建设的副区长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审查,送区长同意后,向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申报变更评审;一次变更增加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经分管项目建设的副区长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初审,报区长复审,区政府常务会同意后,向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申报变更评审。并提供以下资料:(一)按相应审批权限同意工程变更的书面依据。(二)经工程监理单位签字认可的工程变更单。(三)经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施工单位签字认同的变更施工方案。(四)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工程变更预算书。第十一条工程结算审核(特指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工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申报工程结算审核,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工程竣工报告(备案表)或工程验收单;(二)工程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工程投标报价书;(三)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四)经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复审认定的施(竣)工图及相关的会审记录(图纸技术交底会议纪要),经相关单位复审认定的设计变更图、现场变更签证单;(五)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及造价员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