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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永川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永川区政府采购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支出管理水平和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政府采购廉政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第三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和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第四条政府采购要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等政策措施。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报区财政局核准。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讲究效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管采分离的原则,监督管理机构与采购代理机构分离运行。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永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社会中介机构。第六条区财政局依法履行全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一)依法制定全区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二)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方式,备案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督促采购人按政府采购计划组织采购活动。(三)监督管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对政府采购信息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报送。(四)管理区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监督评审专家的抽取和使用。(五)受理供应商投诉,依法处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六)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监督考核。(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区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制定采购实施计划,合理选择采购方式。(二)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三)签订、公告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按政府采购合同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四)受理答复政府采购质疑。(五)妥善保管政府采购文件资料。(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一)接受采购人委托,编制政府采购文件,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二)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三)受理答复供应商质疑。(四)见证并协助采购人公示政府采购合同。(五)录入报送政府集中采购信息,妥善保管政府采购文件资料。第十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指定媒体为“重庆市政府采购网”http://cqgp.gov.cn/。第二章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第十一条采购人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完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分设不相容岗位,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应当分开设置。第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做好采购流程控制,围绕委托代理、编制采购文件、执行采购程序、代理采购绩效进行内部控制管理。第十三条区财政局应当依法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完善采购方式审批、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投诉处理、监督检查的内部控制管理。第十四条采购人应当和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开展采购活动,不得超越代理权限。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于评审现场组织、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议价、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相关业务,原则上应当由2人以上共同办理,并明确主要负责人。第十六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记录控制,按照规定妥善保管政府采购活动各类文件。第三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第十七条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要严格按照《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经费支出预算标准和资产配置标准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年度内追加或者调整的部门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要同时追加或者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第十八条采购人应当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同一政府采购预算中相同品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