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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的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意见》(浙政发〔2013〕5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管执法体系建设,推进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力量配置下移,加强属地网格化管理,努力将各类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将问题解决在基层,逐步建立起市、县级政府负总责、职能监管部门履职尽责、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联防联控、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基层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确保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安全,为建设平安浙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二、工作目标按照“健全机构、配备人员、明确职责、下放权力、严格考核、强化保障”的总体要求,争取到2014年6月,全省所有乡镇(街道)全部组建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安委)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有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划分,初步构建以乡镇(街道)为大网格单元、行政村(社区)为中网格单元、一定数量行政村村民小组(居民小组)为小网格单元的网格化管理体系;至2016年,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的运行机制、工作机制、保障机制等各项长效制度初步建立,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基层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广大群众食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部门联治、基层防治的良好局面有效形成。三、重点内容(一)加强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建设——完善工作机构。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食安委,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乡镇(街道)食安办设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内设机构,主任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兼任。乡镇(街道)食安办统筹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食安办指导。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可与食安办合署办公。市场监督管理所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乡镇(街道)食安办副主任。——配备专(兼)职人员。按照乡镇(街道)常住人口规模和食品安全监管任务大小,合理确定乡镇(街道)食安办工作人员数量,做好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工作。监管任务特别繁重的可适当加强,具体由乡镇(街道)研究确定,确保有足够力量有效承担职责。所需人员由乡镇(街道)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予以内部调剂。——明确工作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街道)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切实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和统筹协调等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分析形势,研究部署本区域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组织力量协助监管部门开展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制订本辖区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本地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协助开展日常管理;建立责任网格内食品生产经营者数据库,并上报相关信息;针对存在问题和上级部署,及时开展专项整治,组织或配合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查处辖区内无证生产经营、制假售假食品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各项长效监管机制;负责推荐、管理、培训辖区内各行政村(社区)协管员、信息员,明确其工作职责、考核办法等事项;做好民间厨师登记备案、农村家宴申报备案和管理工作,预防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及时上报并协助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协助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样品采集和食源性疾病调查;受理群众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并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处理;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公安派出所要强化与市场监督管理所等机构的衔接、配合、联动,及时发现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线索,对涉及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报警、举报、控告、线索等,应做好接警、前期处置及移送工作。县级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食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乡镇卫生院要承担起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义务,强化相关能力建设,配合做好区域食品安全工作。——加强执法协调。乡镇(街道)食安办可协调组织市场监督管理所及县级农业、质监、卫生、综合执法等部门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重点加大对乡镇食品生产企业、农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依法对辖区内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调查处理。食品安全重大案件,由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