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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意见】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的意见为进一步健全我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28号)、《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意见》(浙政发〔2013〕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人民饮食用药安全为核心,按照食品药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执法监管、社会共治体系建设,推进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力量配置下移,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努力将各类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切实解决“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问题,有效建立起食品药品安全基层“防火墙”,切实保障全市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二、工作目标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原则和“健全机构、配备人员、明确职责、下放权力、严格考核、强化保障”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实现重心下移、关口前移,提升食品药品安全防控水平。全市乡镇(街道)要尽快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落实专门人员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划分,初步构建起以乡镇(街道)为大网格单元、行政村(社区)为中网格单元、一定数量村民小组(居民小组)为小网格单元的网格化管理体系,实现食品药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成率100%;至2014年底,食品药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的运行机制、工作机制、保障机制等各项长效机制初步建立,食品药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有效落实,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广大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得到有效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部门重治、基层防治的良好局面基本形成。三、主要内容(一)落实机构人员1.各乡镇(街道)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乡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兼任,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兼任常务副主任,市场监管所、卫生监督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派出所相关负责人兼任副主任。乡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药品监管部门指导。根据乡镇(街道)常驻人口规模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任务,合理确定乡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数量。常驻人口在5万人(含)以下的乡镇(街道)应配备1名专职人员,常驻人口在5万人以上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任务特别繁重的乡镇(街道)应配备1名专职人员和1—2名兼职人员。所需人员由乡镇(街道)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通过内部调剂解决。2.各行政村(社区)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站。根据常驻人口规模,一般2000人(含)以下的村应配备1名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2000人以上的村应配备2名以上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1万人(含)以下的社区应配备1名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1万人以上的社区应配备2名以上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协管员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3.各行政村(社区)可根据监管任务大小及工作需要划分确立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网格,配备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配合协管员负责信息收集、上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二)明确工作职责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切实做好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和统筹协调等工作。(1)负责本区域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分析形势,研究部署本区域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制订乡镇(街道)、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组织力量协助监管部门开展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确保对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的检查覆盖面达100%。及时制止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并向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执法查处工作。(3)针对存在问题和上级部署,及时开展专项整治,组织或配合农业、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处区域内食品无证生产经营、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各项长效监管机制。(4)制订本区域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责任网格内食品生产经营者数据库,并上报相关信息;统筹规划本区域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协助开展日常管理。(5)负责推荐、管理、培训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明确工作职责、考核办法等事项。(6)做好民间厨师登记备案、农村家宴申报备案以及相关管理工作,预防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及时上报并协助处理食品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