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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方案】修水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方案修水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方案修水县作为全国232个、全省10个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为切实做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全省“两权”试点工作推进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决策部署,按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的有关要求,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稳妥有序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增加农业生产中长期和规模化经营的资金投入,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和模式,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农业现代化发展。二、工作原则(一)政府主导原则。各乡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承办机构和社会组织必须严格按照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严格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兑现各项扶持政策。(二)公平公开原则。全县各商业银行均可为承办银行,承办银行的信贷管理必须坚持市场化导向,在适用对象、优惠政策、贷款条件、信贷审批等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杜绝贷款发放过程中的行政干预和暗箱操作行为。(三)风险可控原则。完善我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确权颁证、流转平台搭建、风险补偿和抵押物处置机制等配套政策,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平稳实施。三、试点任务(一)赋予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功能,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在防范风险、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等政策基础上,稳妥有序开展试点工作。加强制度建设,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落实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功能,明确贷款对象、贷款用途、产品设计、抵押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等业务要点,盘活农民土地用益物权的财产属性,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支持力度。力争2016年3月底前启动试点工作,发放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二)分批试点,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一是分批次实施。根据我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确权颁证、土地流转规模及平台建设情况,分三个批次在各乡镇推进试点工作。其中第一批次5个乡镇分别为:杭口镇、石坳乡、黄港镇、庙岭乡、上杭乡,第二批次10个乡镇分别为:路口乡、西港镇、何市镇、黄沙镇、古市镇、港口镇、漫江乡、东港乡、上奉镇、黄坳乡,第三批次22个乡镇分别为:黄龙乡、上衫乡、余段乡、水源乡、新湾乡、布甲乡、复原乡、竹坪乡、征村乡、程坊管委会、义宁镇、宁州镇、白岭镇、全丰镇、大桥镇、渣津镇、马坳镇、溪口镇、山口镇、黄沙镇、四都镇、太阳升镇。二是锁定试点对象。重点对一定流转规模的经营主体发放贷款,促进试点工作与精准扶贫的结合;优先满足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需求,并予贷款利率优惠。三是确定承贷银行。试点工作承贷银行为修水县农村商业银行、修水九银村镇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修水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修水县支行;鼓励其他商业银行积极参与试点工作。(三)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各承办银行要结合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权能属性,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担保、风险控制等方面加大创新支持力度,简化贷款管理流程,扎实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切实满足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对金融服务的有效需求。贷款利率原则上执行基准利率。鼓励金融机构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剩余使用期限内发放中长期贷款,有效增加农业生产的中长期信贷投入。鼓励对经营规模适度的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四)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做好风险保障。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允许金融机构在保证农户承包权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完善抵押物处置措施,确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承贷银行能顺利实现抵押权。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受让人原则上应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县财政在试点金融机构开立风险补偿金专户,按照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金额的1/8存入财政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随贷款规模增长及时补充。(五)完善配套措施,提供基础支撑。依托县不动产登记局建立完善多级联网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县农业局建立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流转、评估的专业化服务机制,支持以各种合法方式流转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用于抵押。(六)加大扶持和协调配合力度,增强试点效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通力配合试点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修水支行要支持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参与试点,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负责统筹协调,统计监测和评估总结工作;建立健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制度。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协助制定扶持政策,协调及督办相关部门落实试点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