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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意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提升全市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各县区政府和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县区)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年召开2次以上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各地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四有两责”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有责、有岗、有人、有手段,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和检验职责),充分发挥食品监管职能整合和基层“三合一”市场监管体制的优势,突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市场监管大框架中的重要地位,建立健全全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乡镇(街道)成立食品安全办公室,明确一位乡镇(街道)政府负责人直接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并设有专兼职工作人员。完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网和群众监督网,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配备兼职协管员,及时收集报送违法食品生产经营的信息和线索,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日常监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形成广覆盖、网络化的立体式监管格局。各县区市场监管机构要把食品安全作为综合执法的首要责任,建立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把食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管活动全面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进一步堵塞监管漏洞,消除监管盲区。二、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完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明晰各级监管部门监管事权划分,全面堵塞监管漏洞和盲区、消除监管空白;各县区层层建立食品安全目标责任管理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签订责任书并严格落实。充分发挥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作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用农产品及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要切实做好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抓好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等有关工作;质监部门要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与食品有关的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要做好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的划定和无证摊贩的取缔执法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大对食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民族宗教部门要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清真食品监管工作,尊重和满足少数民族特殊饮食习惯和需求;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履行好食品监管职责。三、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强化对行政执法、专业技术、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农村协管员、信息员的培训,监管人员每人每年参加食品安全相关培训时间不少于40课时,打造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食品监管队伍。强化县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为一线执法人员配备先进适用的现场快速检测设备,乡级监管机构快检箱配备率达100%,提高现场监管效率和水平。推进食品检验检测资源整合,优化检验检测资源配置。建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协调一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制定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强化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急风险评估、应急检验检测等技术支撑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置,将损害和影响降到最低限度。四、强化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推行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大生猪定点屠宰监管,推进牛、羊肉等畜禽定点屠宰工作,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补偿制度。督促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切实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等义务,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强化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跟踪检查,促使企业持续达到生产经营许可条件。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飞行检查、督导检查、暗访检查、执法抽检的频次和范围,促进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对进出口食品和互联网食品交易管理。坚持问题导向,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重点时段的专项整治。加强食品加工小作坊的清理整顿,进一步摸清食品加工小作坊底数,掌握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状况,引导帮扶一批具备条件的食品小作坊规范经营,集中查处取缔一批生产条件恶劣、制售假冒劣食品的黑作坊、黑窝点,提升食品小作坊食品的质量安全水平。推进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加强民间厨师上岗培训,实施农村50人以上集体聚餐报告指导制度,防控农村地区集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加强对学校食堂、旅游景区、社会福利机构等就餐人员密集场所的食品安全监管。实施“明厨亮灶”工程,引导企业增强自律意识。加大抽检力度,各县区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年抽检率不低于3批次/千人(不包括快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