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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意见】县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县食品安全工作,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15〕42号)和《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抚政发〔2016〕6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目标到2016年,将抚顺县建设成为食品安全放心县,调整食品产业结构,促进行业发展。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监管能力,动员全社会参与,完善治理体系,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事故。公众对食品安全满意率达到80%以上,风险隐患问题解决率达到100%,食用农产品监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食品抽检监测问题发现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以上。二、加快食品安全领域改革(一)加快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全面落实“有机构、有人员、有职责、有手段”的要求,解决监管空白和职能交叉等问题,做到职责明晰,工作有序。县市场监管局要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放到首要位置,在内设机构、人员、经费、装备等方面保障到位。2016年底前食品药品犯罪侦查队伍接受公安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双重领导;规划设立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乡镇全部建立健全基层监管机构;食品监督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和乡镇监管机构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2018年底前实现省食品安全信息直报系统覆盖全部乡镇,2019年底前延伸至重点监控部位。(二)强化食品安全统筹协调。各乡镇成立并及时调整食品安全委员会或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事机构,制(修)订工作规则。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严把食品安全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关口。加强县食安办工作力量,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督导检查、考核评价的作用。县食安办负责组织对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暗访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考评体系。(三)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建设覆盖全县服务全社会的“食品安全云”工程,按照“整体规划、统一标准、信息共享”原则,整合政府食品安全相关部门、检验检测机构、生产经营企业、第三方社会中介组织等方面的业务应用系统和数据库资源,融合监管、追溯、投诉举报、舆情分析、应急指挥、公众互动等功能,进行大数据监测分析,实现信息共享、风险可知、源头可溯、流向可查,促进食品安全问题早预防、早发现、早整治、早解决。(四)建设县级食品安全信用平台。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守信与失信行为信息库,健全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制度,将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与行业准入、融资信贷、招标采购等挂钩,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三、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五)全面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四个最严”的要求。认真做好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确保食品安全标准覆盖所有食品品种;建立食品安全标准数据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优化标准服务,加强标准执行的跟踪评价。建立问题收集机制,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对食品生产经营全领域、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管;每年对辖区内20%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随机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每5年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品种全部覆盖一次。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着力解决高毒剧毒农药违规使用、抗生素激素滥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突出问题。坚决惩处明知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公开监督检查、抽检监测和案件查处结果等信息。严肃追究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以及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作为的监管人员的责任。(六)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按照省食品生产经营的主体责任标准,督促食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食品安全员(师)制度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施覆盖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质量自我声明、质量追溯制度。2016年底前,全县食品生产经营者100%达到主体责任标准;食用农产品合作社、农产品龙头企业以及重点领域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100%实现可追溯:重点领域70%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七)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民意征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联系点制度,主动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建立覆盖城乡、互联互通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体系,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完善并落实有奖举报政策。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支持消费者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维护合法权益。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四、提升食品安全法治建设水平(八)加强食品安全普法工作。2016年底前,公众对《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重点内容知晓率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