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规则——外国证据规则系列之四.docx
斌斌****公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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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规则——外国证据规则系列之四.docx
意见规则——外国证据规则系列之四意见规则是规范证人作证范围的证据规则。在英美证据法上,作为一般原则,证人只应就他曾经亲身感知的事实提供证言,而不得就这些事实进行推论。意见规则以否定性形式表达了此项要求。意见规则的基本内容是,证人有关事实的意见、信念或据此进行的推论,为证明所信事实或推论事实为真,一般不具有可采性。例如,某甲进门后,看见某乙一边擦流着血的鼻子,一边怒视某丙。那么,某甲只能如实地表述其所感知的事实,而不得就上述事实推论说:“某丙打了某乙”——尽管事实上极有可能确实如此。英美证据法学理论一般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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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则的适用——外国证据规则系列之七一、证据的可采性(一)证据的可采性与相关性在英美的陪审团审判中对事实发现过程的司法控制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过滤提供给陪审团的证据来完成的。如果根据证据法某证据可以被接受用来证明案件事实那么就可以说它具有可采性。如果证据不具有可采性那么即使它与待证事实具有相关性也不能进入陪审团的判断视野而应该在进入陪审团裁判程序之前被排除。在法官进行这种司法控制的过程中存在两个既密切联系又有很大不同的概念:相关性(关联性)和可采性.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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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证据规则的立法及发展——外国证据规则系列之一在现代诉讼中基于证据裁判主义的要求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依据证据。在此意义上诉讼证明实质上是一种运用证据推求已经发生之事实的回溯性认识活动;证据则构成了此项认识活动的基石。由于规范证据资格的规则以证据为调整对象直接决定着诉讼证明中可资用作证据的材料范围因此这类规则在证据法规范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对诉讼证明乃至诉讼公正均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为此本文以下将在“规范证据资格的规则”意义上使用证据规则这一概念并着力对外国规范证据资格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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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规则——外国证据规则系列之六一、排除规则的理论根据排除规则在很多时候又被称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这是一种非常形式化的表述非法性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排除证据的根本原因对排除规则的理解仍要立足于公民的权利保障。排除规则在其发源地美国一般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侵犯公民第四修正案的宪法权利而实施的搜查、扣押所取得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采纳;在英国排除规则是指如果证据的采纳将对审判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那么法官应行使裁量权将其排除。可见不仅排除规则的理论根据在英美两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