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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的逻辑构造【摘要】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逻辑推导的出发点均为一定基础事实。法律推定运用一种演绎式推理结构将作为小前提的基础事实划归大前提法律规则之下从而推导出推定结论这种推定方法必然排除法官之自由心证。在事实推定之中与基础事实相联系者乃为某种经验法则二者之间的相似性或相联性架构了推理的逻辑因而这种推论运用的是归纳逻辑同时法官对经验法则之引入有决定性作用这使得法官的自由心证在推定案件事实时尤为重要。【关键词】事实认定法律推定事实推定逻辑结构法庭断案之基础乃实际发生的而非想象出来的案件事实。因此如诉讼之一造欲主张某种对其有利的事实则须以证据证实之。然而并非所有案件事实皆可提出证据佐证之当对某一事实诉讼双方均无法举出有力证据时便有推定之法律制度对此事实直接作出认定。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的二分引起证据法学界长期争议。本文拟以此两种推定运用的逻辑结构作为目标梳理二者推定事实的过程分析二者之中法官自由心证能否得以发挥借此显示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的差异。一、法律推定论证的逻辑结构法律推定意指在某些法律规范中立法者以一定的事实直接推导出另外一个特定的法律要件。在诉讼双方均无法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下即使适用推定也不能凭空创造案件事实。因此推定之运用必须以存在某种基础事实为据。法律推定从基础事实出发依据相关法律规则当基础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之时则直接推导出推定结果。而法官对于此种推定结果是否产生内心确信在所不论。法律推定的推理过程可用三段论表示如下:大前提(法律规定):若基础事实中包含要素T则推定事实R。小前提(基础事实):基础事实S中包含要素T。结论(推定事实):推定存在事实R。该推理实质上是一种演绎推理因为小前提之范畴并没有超过大前提。易言之乃将小前提之谓项涵摄于大前提之主项从而推导出结论。此处推定运用的逻辑结构类似于法律适用的涵摄方法甚至可以说在法律推定运用的过程中已然经历了法律适用的程序而非单纯的事实认定程序。法律推定须以法律明确规定了某项推定规则为依据否则其大前提不能成立。而基础事实的存在则提供了推理的小前提。在法律规则与基础事实之间建立关联之时亦须检视二者所包含的要素如果基础事实所包含之要素可划归法律规则之中那么便可必然推出推定结论。可见在法律推定之中至关重要者并非法官之意志而是法律规则。若存在法律规则法官就必须运用推定这直接排除了法官的自由心证。此时法官在法律上被强迫以被推定的案件事实为判断依据即使他个人内心之确信为:此事从未发生过。二、事实推定论证的逻辑结构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的相同性在于:二者均属证据缺失情况下对某种案件事实的认定且都从一定基础事实出发并非凭空推理。但二者之间相差甚远以至于学界一直以来对“事实推定”的概念极为排斥并欲将之从推定制度之中剔除出去用推定的概念专门指谓法律推定。根据学界通说事实推定的基础乃为人类理性的经验法则。德国诉讼法学认为经验法则指一般的生活经验规则与知识以及艺术、科学、手工业、商业、交易中的特殊专业及专门知识的规则。因而事实推定是用经验法则将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结合起来。事实推定论证的逻辑过程可表示如下:大前提(经验法则):若存在事实P则一般来说即伴随着事实Q。小前提(基础事实):存在基础事实P能够被证据证实。结论(推定事实):推定事實Q的存在。在以上事实推定过程之中作为基础的事实P是能够被证据证实的但事实Q缺乏证据予以证实。此时法官据以在事实P与事实Q之间建立联系的乃为一项经验法则即依通常生活经验判断:存在事实P一般即存在事实Q。这种推导关系存在一定的或然性因为在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建立联系的乃是两个事实之间的相似性或相联性。而所运用的经验法则也并非必然引起推定结果它是对事物的一般情况、多数情况或典型情形的陈述具有似然性或盖然性。因而这种推定之逻辑本质乃是一种归纳推理。作为推论结果的推定事实不是绝对确定的而是存在风险、有争议、允许反驳的。在事实推定之中法官对于事实的认定存在自由裁量余地若法官从基础事实出发联系经验法则能够达致内心之确信则认定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