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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学院文件 宜学院发[2011]24号 关于公布并实施《宜宾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教学单位及相关部门: 《宜宾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已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并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宜宾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宜宾学院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主题词:宜宾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通知 宜宾学院2011年4月15日印发 附件: 宜宾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1年4月修订)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入学与学籍注册 第一条凡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我校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取得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学生必须妥善保管学生证,不得涂改和转借,丢失者须按规定补办。 第五条学期学籍注册 1、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两周为学生缴费学籍注册时间。其注册程序为: (1)学生到计划财务处缴费; (2)学生在开学前两周内持缴费单据到学院办公室注册,学院将学生缴费金额、收据编号和是否准予注册等信息分班登记. (3)各学院对符合注册手续的在其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 (4)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持本人申请和相关证明及缴费保证书向其所在学院申请缓交学费,学院审核批准同意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不得超过当学年;若在保证时间未按时缴费的,按不予以注册办理; (5)学院在开学后第三周将注册、暂缓注册及未注册纸质名单(签字盖章)送一份到教务处学籍管理科,由学籍管理科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对学生进行学年学籍注册. 2、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前两周为学生学籍注册时间。其注册程序为: (1)学生在规定报到时间到所在学院报到,各学院对符合注册手续的在其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 (2)学院在开学后第三周将注册、暂缓注册及未注册纸质名单(签字盖章)送一份到教务处学籍管理科。 3、教务处根据学生注册情况,准予注册学生选课,并记载学分。 4、未注册学生不予选课。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校在第五周将对该类学生予以清退. 二、学制 第六条学校实行学分制,本科学生基准修业年限为四年,专科学生基准修业年限为三年。品学兼优、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学生,允许提前毕业。在基准修业年限内未修满规定学分者,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延长修业年限一般为1-2年(其中本科最多2年,专科1年).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仍需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七条学生如能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通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答辩者,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本科学生于第六学期初、专科学生于第四学期初提出申请。各学院将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名单经审核后连同其已修课程成绩报教务处,教务处将提前毕业学生名单报学校审核后上报教育厅,教育厅审核通过后教务处再通知各学院和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 三、课程修读 第八条学生课程修读以选课的方式进行申报,凡选课程成功即视为以全日制方式修读该课程,学生选课程序和手续见《宜宾学院学生选课细则》。全日制方式修读课程必须接受课程过程考核。 第九条学校以专业为单位制定培养方案,学生必须修满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学生所申报修读的课程超过培养计划最低学分要求应按《关于学分制学生学费收取标准的通知》补缴费用。 学生培养分为课程和环境教育两大关键环节.课程设置体系分为:通识核心课程、通识拓展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专业拓展课程、应用实践课程;环境教育主要由课外能力培养和课外素质拓展两部分组成.学生从环境教育中所修学分应不低于4学分。学生必须修完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所修课程总学分必须达到最低毕业学分要求. 第十条二次修读 学生修读课程考核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其中通识核心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应用实践课程不合格须二次修读该门课程;通识拓展课程、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