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10
2/10
3/10
4/10
5/10
6/10
7/10
8/10
9/10
10/10

亲,该文档总共15页,到这已经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直接下载吧~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湖南天玺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01 【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113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黎藜王芳孟宝慧 【审理法官】黎藜王芳孟宝慧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湖南天玺大酒店有限公司;(徐杏明) 【当事人】湖南天玺大酒店有限公司(徐杏明) 【当事人-个人】(徐杏明) 【当事人-公司】湖南天玺大酒店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廖格平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廖格平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廖格平 【代理律所】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天玺大酒店有限公司 1/15 【被告】(徐杏明)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法院认定天玺大酒店支付徐杏明经济补偿金以及 具体数额是否恰当;二、一审法院认定天玺大酒店支付徐杏明工资以及停工津贴数额是否恰 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的陈述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 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法院认定天玺大酒店支付徐杏明经济 补偿金以及具体数额是否恰当;二、一审法院认定天玺大酒店支付徐杏明工资以及停工津贴 数额是否恰当。关于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 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 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根据上述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依法享 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亦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经审查,本案中徐杏明于2012年 10月8日入职天玺大酒店,前后两次与天玺大酒店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至2020年10月 7日期满。虽然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徐杏明于2019年6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双方仍然 继续履行合同直至天玺大酒店于2020年5月以徐杏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 合同。但因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并未届满,且徐杏明亦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双方之间 仍持续存在劳动关系直至2020年5月劳动合同解除之时。根据本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可知, 本案属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属 于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关于徐杏明的月工资问题,一审法院考虑到新冠 2/15 肺炎疫情影响工资因素以及双方无异议的月份工资,根据徐杏明2019年2月份至2020年1 月份的工资标准计算其正常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并无不当。一审法院结合徐杏明的工作年 限、前述工资标准、并考虑到徐杏明对案涉仲裁裁决没有异议的情况,认定天玺大酒店支付 徐杏明经济补偿金27366.4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关于焦点二。及时足额支付劳 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天玺大酒店自2020年3月1日停工后,未向徐杏明发放工资 和停工津贴,违反法定义务。关于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的具体日期也即支付停工津贴的截止日 期,双方意见不一。虽然《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上载明“我单位将于2020年5月7日与您 依法终止劳动合同,请您于2020年5月9日前到我单位人力资源部依法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 相关手续”,但天玺大酒店在之后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我司于2020 年5月18日起与徐杏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同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案系双方协商一 致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一审法院认定前述日期为2020年5月18日亦无不妥。因新冠疫情影 响,天玺大酒店在2020年3月1日起停工,因该停工并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故参照《湖南 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天玺大酒店应支付徐杏明3月份的工资以及 4、5月份的停工津贴。一审法院结合天玺大酒店停工时间、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徐杏明 工资标准,当地失业保险标准,并考虑到徐杏明对案涉仲裁裁决的工资差额无异议的情况, 认定天玺大酒店支付徐杏明签发工资和停工津贴共计2857.2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湖南天玺大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 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