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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 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一、主管司局 企业管理和稽查司。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对“保税仓库设立审批”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三、改革范围 全国。 四、设定依据和改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 五、许可条件 (一)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二)保税仓库应当具备: 1.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 2.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3.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4.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 5.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6.液体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 7.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六、材料要求 (一)首次申请。 1.保税仓库申请书; 2.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位置图及平面图; 3.维修协议(申请设立寄售维修型保税仓库的应当提供经营企业与外商的维修协议)。 (二)延续申请。 保税仓库延期申请书。 (三)变更申请。 1.保税仓库变更申请书; 2.仓库地理位置及平面图等有关资料(仅变更仓库地址和仓储面积提供)。 (四)注销申请。 经营企业出具的保税仓库注销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对保税仓库库存货物的处理情况)。 七、办理流程 (一)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申请人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申请材料,海关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决定受理的,制发《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决定不予受理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2.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后,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必要时主管海关可派员到仓库现场进行验核; 3.直属海关应自收到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设立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税仓库项目)》;不予批准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税仓库项目)》; 4.申请人应当自海关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书面申请对保税仓库的验收,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5.仓库主管海关自接到企业书面申请及随附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实地验收,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勘验记录表》并将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核。申请验收时的保税仓库应当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要求; 6.直属海关自收到主管海关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必要时可会同仓库主管地海关进行实地核实。对验收合格的仓库,直属海关核发《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批准开展相关业务。对验收不合格的,海关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7.直属海关应按照行政许可要求出具批准文件,由仓库主管海关将批准文件转交到企业。 (二)许可的变更。 保税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等事项的,企业应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相关资料,由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 对其中变更仓库地址、仓储面积的,海关应根据企业申请,在批准变更1年内、新库址开展业务前,按规定进行重新验收。海关认为必要时应下库核实变更事项。 企业申请变更单证齐全、有效,且仓库地址、面(容)积、库位等变更后仍达到保税仓库应具备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填制《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并随附企业申请资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审核准予变更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保税仓库注册变更后,仓库主管海关告知企业。 (三)许可的延续。 《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仓库经营企业申请延续的,应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仓库主管海关提交相关资料。 海关应当在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仓库主管海关在收到申请后填写《海关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审批表》,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直属海关审核准予延续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 (四)许可的注销。 保税仓库终止保税仓储业务的,由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后,交回《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并办理注销手续。 仓库主管海关核实保税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