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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海关总署HYPERLINK"http://www.customs.gov.cn/"\t"http://bbs.foodmate.net/_blank"http://www.customs.gov.cn/原文:HYPERLINK"http://gkml.customs.gov.cn/tabid/1165/InfoID/38318/Default.aspx"\t"http://bbs.foodmate.net/_blank"http://gkml.customs.gov.cn/tabid/1165/InfoID/38318/Default.aspx 海关总署 关于印发海关“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署法发〔2019〕227号为做好《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2号)的实施,现将《海关“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关总署 2019年11月27日海关“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对海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通知》精神,进一步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通过改革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推动海关涉企行政审批更加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二)改革重点。 突出全面覆盖。根据《“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对列入的15项海关涉企行政审批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逐项落实“具体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避免漏项缺项。 突出分类施策。在改革全覆盖基础上,按照《通知》中列明的“改革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在整体提升审批便利性的同时,注重突出不同“改革方式”特点。 突出信息归集共享。加强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联通和共享,提升审批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突出放管结合、并重。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将降低审批准入门槛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信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提升监管质量和效能。 (三)试点时间和范围。 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所有海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允许的范围内,推动海关改革政策惠及更大区域。 二、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一)审批改为备案。 对“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的“审批改为备案”改革仅适用于登记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企业,企业备案后可在全国开展报关经营活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的“审批改为备案”改革适用于全国范围。要规范备案办理方式,严格按照《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采集备案信息,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 (二)实行告知承诺。 对“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公共场所)核发”实施“实行告知承诺”改革。改革适用于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口岸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要严格按照《国境口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对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平等对待,在实施首次现场监督时注重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三)优化审批服务。 在全国范围内,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食品、饮用水)核发”“免税商店设立审批”“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认定”“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保税仓库设立审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对“优化审批服务”的相关改革事项,要严格按照列明的改革举措和审批要求办理,确保该精简的材料得到精简,该优化的环节得到优化,结合行政审批电子印章和海关行政审批平台整合工作,不断提升“一网通办”水平,实现审批效率更高、办事成本更低、办证体验更优。 三、加强事中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