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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1 Page15 附件3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涉及公共场所核发) 一、主管司局 卫生检疫司。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对“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公共场所)核发”实施“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申请人承诺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卫生设施、经营场所内微小气候、从业人员合格证明、卫生管理制度及卫生管理人员等已符合许可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三、改革范围 适用于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口岸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 四、设定依据和改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 五、许可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并保证各项设施运转正常,禁止挪作他用; (二)设立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 (三)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卫生培训、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卫生管理档案等内容; (四)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五)应当配备有效的医学媒介生物控制措施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 (六)室内空气质量和微小气候及提供的用品、用具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规定的要求; (七)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六、告知承诺材料要求 (一)首次申请。(办理首次申请的,可选择适用告知承诺许可模式)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有关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3.营业场所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经申请人签章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选择按“告知承诺制”申请时需提供,适用于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口岸区域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二)变更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获证企业办理变更申请的,可选择适用告知承诺许可模式)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变更具体内容的说明材料。仅限以下情形: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经营范围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或者功能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改变,可能影响食品安全。 3.经申请人签章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选择按“告知承诺制”申请时需提供,适用于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口岸区域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三)延续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获证企业办理延续申请的,可选择适用告知承诺许可模式)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需在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构书面提出申请); 2.原申请提交材料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有变化的,应当补充相关材料)。 3.经申请人签章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选择按“告知承诺制”申请时需提供,适用于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口岸区域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四)注销申请。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取得准予注销许可后,应交回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七、办理流程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申请程序。 具体办理流程见《国境口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管理规定》(附后)。 (二)许可的变更。 申请人向原发证海关递交申请材料,原发证海关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变更申请材料齐全、说明材料真实有效,准予变更的,颁发新的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号及有效期限不变。 (三)许可的延续。 在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人向原发证海关书面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海关应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功能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卫生许可证。 (四)许可的注销。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直接注销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并予以公示: 1.卫生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3.卫生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卫生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卫生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申请注销卫生许可的,原发证海关需对其申请进行审核后注销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并予以公示。 八、办理方式 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HYPERLINK"http://pre.chinaport.gov.cn/car)"http://pre.chinaport.gov.cn/car)。 注:登陆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后,请先注册“智慧卫生检疫系统”,办理口岸卫生许可业务。 九、监管措施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