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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 信息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时间:2022-09-0516:50 粤市监规字〔2022〕9号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31日 (联系人:杨世峰,联系电话:020-38835649)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散装食品经营行为,督促、引导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散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适用本规范。 散装食品经营者是散装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承担散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计量销售的食品(含现场制作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第四条经营散装食品,应当依法取得含有散装食品销售或相关制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经营下列散装食品: (一)无合法资质生产的,或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二)没有标识,标识内容不完整,标识涂改,标识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的; (三)未标注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四)标注虚假或擅自更改出厂时原有标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 (五)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 (七)用回收食品或超过保质期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 (八)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 第六条经营者应设有与所经营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距离开放式厕所、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物较为集中的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直线距离25m以上,并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之外; (二)经营现场制作的,应当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给排水条件; (三)散装食品与其他商品应有明显的区域划分或隔离措施,与生鲜畜禽、水产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应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分类设置散装食品加工、贮存、销售的专间或专区,并与办公、生活等场所分离; (四)经营现场制作的糕点类食品和饮品,应当设有专用操作场所,与其他食品处理功能区有明显分区或隔离设施。成品存放和加工制作区域相对独立; (五)经营现场制作的裱花类糕点、烧卤熟肉,或销售改刀熟食,应当设有操作专间,专间的墙壁和地面应当使用便于清洗的材料铺设或制成,入口处设更衣、洗手、消毒设施,有条件的设置预进间; (六)供消费者直接品尝的样品应当与销售的散装食品明显区分,并标明“可品尝”等字样。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配备下列与其经营的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一)具有与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清洗、消毒、照明、温控等设备或设施,并具备防尘、防蝇、防虫、防鼠、防霉、防腐等保证加工经营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 (二)接触散装食品的各种设备设施、工具、容器等的材料应安全、卫生、无毒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符合卫生要求;接触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洗净消毒; (三)接触直接入口与非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应能明显区分; (四)销售冷藏、冷冻或热藏散装食品的,应配备冷藏、冷冻或热藏设备(冰箱、冰柜、冷库、加热柜等),冷藏、冷冻或热藏设备应在显著位置显示温度,或配有非玻璃温度计; (五)操作专间内配备空调、紫外线灯等消毒装置、清洗消毒水池(使用流动水),冰箱和温度计等设备设施; (六)销售散装熟食应当配备具有防蝇、防尘、防鼠及加热或冷藏功能的密闭熟食柜,设置可开合的取物窗(门),配备专用工(用)具及容器夹取及售卖。 第八条销售直接入口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隔离设施以确保食品不被消费者直接触及,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识; (二)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无毒、清洁; (三)由专人提供分拣及包装服务的,操作时应当戴口罩、手套和帽子; (四)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第九条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外包装、容器外或货架、货柜等显著位置上用公示牌或标示牌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 现场制作的散装食品可仅标示食品名称、加工制作日期和保质期。 不得直接用内容不齐全的产品合格证代替公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