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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 ()第号 : 本机关依法年月日在采集到 样品,该样品标签标示的生产单位(进口代理单位)为,生产日期(批号)为,商标为,规格为,包装状况(储存条件)为。 依据规定,请你单位派员携带身份证和单位授权证明,于年月日前,到进行产品真实性确认,或写出书面确认意见,加盖公章后寄回本机关予以确认,并对确认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逾期不确认的,视作你单位对上述样品的真实性无异议,本机关将依法做出处理。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公章) 年月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送产品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