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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抗诉程序中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的综述报告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中国的民事案件也越来越多,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也越来越复杂。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之一,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力。本文将对民事抗诉程序中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进行综述。 一、民事抗诉程序概述 民事抗诉程序是指当被上诉人不服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时,由检察机关派员到上诉法院进行的审查、抗诉工作。民事抗诉程序是最高检与地方检察机关监督法院判决、裁定的一项重要措施。民事抗诉程序的实行,一方面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提升司法公正性及监督效果。 二、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 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程序中,有调查取证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56条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接受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告和控告,对案件调查取证。当事人和其他人对涉嫌犯罪的事实,也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若检察机关发现涉嫌犯罪的事实,应当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检察机关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可以实行以下措施: 1、询问和调查证人和当事人:检察机关对相关人员进行讯问,了解相关情况,获取证据。证人和当事人应按实际情况答复检察机关的询问。 2、要求一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相关证据资料:根据【民诉法】规定,一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3、检查涉案财物、资料等:检察机关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涉及的财物、资料等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另外,检察机关还可以对证据材料进行鉴定、勘验等。 三、调查取证权的限制 虽然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程序中享有调查取证的权力,但是,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可以将其权力行使到底。具体的权利行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法定职权原则: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行使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进行。 2、依法办案原则: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 3、严格限制原则:检察机关影响权利的行为要经过严格限制。 4、合法原则:检察机关的行为必须合法,不能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总结 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能够提高民事抗诉程序的权威性,让司法体系更加公正。但是,调查取证过程中必须经过严格限制,严格按照法定职权、依法办案、严格限制、合法原则进行。调查取证权的行使,对当事人及其他人权益的影响要做到最小化。只有在这样的原则下,检察机关的权力才能应尽而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