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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中的检察调查取证权研究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越来越高。在民事抗诉中,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社会公正、保护人民权益的责任。而在检察机关的职责中,检察调查取证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它关系到案件的证据是否确凿、裁判的判决是否公正,因此,检察调查取证权的运用是检察工作保障案件公正的重要保障。 一、检察调查取证权的法律依据 民事抗诉中的检察调查取证权是从刑事诉讼中的检察调查取证权发展而来的,虽然在具体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差异,但由于均属于刑事司法、民事司法、行政司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民事抗诉中的检察调查取证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机关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机关组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和抗诉案件,依照法律和有关程序进行调查,取证,提出起诉或者抗诉意见,并派员出席庭审。” 该条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中的调查、取证职责,并强调了“依照法律和有关程序进行调查、取证”的原则,这成为民事抗诉中检察调查取证权的首要法律依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因为刑事诉讼法是适用于刑事案件审判的基本法律,但其中的刑事调查取证程序同样适用于民事抗诉中的检察调查取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有权在符合法律规定和人权的前提下,调查犯罪嫌疑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采取必要的技术和其他措施收集、固定、提取、检验、鉴定犯罪证据。”该规定也明确了检察机关在调查犯罪嫌疑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过程中的权利,包括收集、固定、提取、检验、鉴定犯罪证据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民事抗诉中的检察调查取证权同样作出了规定。根据该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九十三条规定,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的证据规定,其中明确规定:“证据收集工作由当事人负责。”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不能完全证明自己的权利,这时就需要检察机关出面进行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检察机关协助搜集证据的,检察机关可以派员协助搜集;根据第九十三条,当事人或者证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检察机关派员协助调查,这同样为改善当事人证据自证不能的情况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检察调查取证权的运用 在民事抗诉中,检察调查取证权的主要职责是通过从行政或其他部门收集文件材料、采集现场勘验、抽样调查问卷和采用完整的技术手段等多种方式收集证据。在使用这些手段时,检察机关同样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确保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和证据的真实性。具体运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询问调查 这是检察机关获取重要信息和事实的常见方式。通过对当事人与证人的在案件中的证言,检察机关可以了解到更多案情,并获取重要的证据材料。在询问调查时,检察机关也需要保护当事人和证人的合法权益,采用正确的方法和程序进行调查,保证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二)现场勘查 现场勘查是检察机关获取案件相关事实和证据的主要手段之一。它可以协助检察机关了解到现场的实际情况,感官直观地了解可能发生的事实过程,为调查与取证提供重要的现场证据。在现场勘查中,检察机关需要明确的把握勘查目的、范围和要点,重点关注存在争议的细节和重要痕迹,以获得实证性证据和客观真实的认识,为裁判服务。 (三)技术手段 在现代社会,技术手段已成为取证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计算机取证、DNA取证、图像分析、物证鉴定等高科技手段实现证据的鉴定、评估和提取。这将更加详细、有力地维护了案件的证据可靠性、真实性和客观性。 三、检察调查取证权的保障 保障检察调查取证权在民事抗诉中的充分运用,首先需要法律和法规合规支撑。这将保证检察机关有权调查、取证的权利和责任,同时也将使检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遵循正确的程序和规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与严肃性。其次,每一名检察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调查实际技巧,多方面发挥思维的创造性,在掌握法律规定、基本原则、法庭经验等方面上不断提升自身素质,以达到检察调查取证权使用的精准度和权威性。 四、总结 检察调查取证权在民事抗诉中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其目的是在确保案件公正和维护人民权益的同时,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为了充分发挥检察调查取证权,检察机关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合理运用各种调查取证工具,并及时采取行动,保障取证过程的公正和证人的权益,最终保证案件的真实、公正和正确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