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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为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按入学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我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黄冈市中心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在开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后,持有效证件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学校有关管理办法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学制、修业年限 第五条各专业的学制以教育部的规定为准,普通本科四年,专科三年,专升本本科阶段两年。 第六条学生在校学习可以延长修业年限(含休学)。本科学生在校期间的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二年;专科学生在校期间的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一年。 第七条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后,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九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方式根据教学计划确定,如需变更,由各学院教学院长审定,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实施。每学期最后两周时间为期末复习考试时间,考查课程、实验课程、体育课的考核原则上在期末复习考试前完成。 第十条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计分。采用百分制的,以60分及以上为合格;采用五级制的,以及格及以上为合格。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修完某门课程,成绩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同时按以下规则计算学分绩点,作为学士学位授予的标准之一: 百分制五级制绩点90-100优480-90(不含90)良370-80(不含80)中260-70(不含70)及格160分以下不及格0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综合期中考试和平时考核成绩(包括作业、课堂考勤、实验、实习、课堂讨论、平时测验等)进行评定。各类成绩的比例由各教学院根据课程类型和课程性质制定具体标准。 第十一条跨学期课程,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考核合格,才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期学分,各学期的学分不能替代。 第十二条学生单门课程累计缺课超过1/3以上,或未交作业达到该课程作业量1/3者,该门课程的平时考核成绩为不合格,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核。 第十三条教育实习或专业实习成绩根据《黄冈师范学院实习工作管理办法》综合评定。劳动课的成绩依据《黄冈师范学院学生劳动实践教学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科生应当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根据学校制订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定,成绩合格者,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五条大学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合格者取得相应学分。 确因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由个人申请,到学生所在教学院填写《大学体育课程变更修习方式申请表》,经教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改变体育课程修习方式,由体育学院安排保健活动或其他锻炼。 第十六条学有余力的学生,经本人申请、院系推荐、学校审核同意,可申请修读双学士学位。具体参照《黄冈师范学院本科生修读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七条学生应按规定参加课程的考核。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应事先请假,按要求到学生所在教学学院填写《缓考申请表》,办理缓考手续,并报教务处批准。凡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可凭证明参加下学期期初的课程补考,按正常考试成绩计算,不再安排补考。 课程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