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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瞻产业研究院 一、航空零部件行业定义与分类 (一)行业的定义 航空零部件制造行业主要是指航空飞机各种零配件的制造。包括飞机机体零构件制造、航空发动机零部件制造、仪表、机载设备、液压系统和附件等的制造,不包括零部件装配、航空发动机总装和整机总装等。 航空飞机零部件分为民用飞机零部件和军用飞机零部件,本文分析的航空零部件专指民用飞机零部件及民用航空发动机零部件。 (二)行业的主要产品分类 民用航空零部件指任何用于民用航空产品或者拟在民用航空产品上使用和安装的材料、仪表、机械、设备、零件、部件、组件、附件、通信器材等。 民用航空飞机零部件数量庞大,一架波音737飞机,至少需要3万个大小各异的数控零件组成。本文主要按大类分为机体零部件、发动机零部件、航空电子部件、机载设备等。 图表1:民用航空零部件产品分类 大类细分机体零部件机身、机翼、尾翼等主体机构起落架装置:减震器、支柱、机轮、刹车装置、收放机构等电子仪表装置:通信系统、导航系统、飞行控制系统等座椅等内饰装置发动机零部件盘轴、风扇盘、涡轮盘、轴、整体叶盘/叶轮、涡轮机匣、风扇机匣等资料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 二、航空零部件行业政策环境分析 (一)投融资相关政策 目前,民航业已经开始从资本角度全面放松行业准入,鼓励、支持各种投资主体以独资或参股形式投资经营通用航空、航空维修以及其他民航相关项目。国内对民用航空制造业的政策是分类支持民机产品发展:大中型民机型号研制由国家重点支持;中小型民用飞机、发动机零部件以及机载设备的开发和生产由企业投资为主,鼓励地方企业、私人企业和国外企业以合资入股等方式与国内航空企业合作,国家主要提供政策扶持和部分资助;鼓励地方企业、私人企业和国外企业独立。同时为民机产业提供出口信贷、融资租赁和税收方面的优惠扶持政策,为民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继续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中国政府将积极推动企业在民机研制生产中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运行机制,鼓励新上项目采取股份制方式运作;鼓励企业精化分立、重组整合,在竞争中发展壮大;鼓励地方企业、私人企业和国外企业以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与国内外航空工业企业联合发展中国的民用飞机制造业;加大对航空工业科学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鼓励对航空产品开发的投资多元化;积极创造条件,支持组建中国的民机租赁公司;支持企业对转包生产项目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 (二)税收财政政策 中国出于保护民族产业的目的,规定飞机的进口税率为5.04%-22.85%,其中对进口空载重量25吨以下的支线飞机征收关税5%和增值税17%,综合税率为飞机价值的22.85%;空载重量25吨以上的干线飞机关税和增值税仅分别为1%和4%,综合税率为5.04%;另外,进口航材实际关税税率在1%-34%不等,增值税率为17%;而且对飞机、发动机及航空器材的境外送修业务视同进口,重复征收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而国外对进口飞机、发动机及航空器材基本都是零关税。这种高额关税政策既给国内航空公司造成了沉重的资金压力和过高的营运成本,又进一步制约了国内航空公司在国际航空市场上的竞争力。由于对进口小飞机执行的税率高达22.85%,这就使得引进支线飞机的成本居高不下,严重阻碍了支线航空市场的开发。 除了整机制造,在零部件加工方面也有相应的政策。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13号令《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中明确说明了关于中国与世界各国的产品进出口双边协议的问题。相关内容如下:用于民用航空的进口产品应当取得民航总局颁发的型号认可证或补充型号认可证。颁发型号认可证或补充型号认可证之前,民航总局应确认与该产品的出口国已经签署产品进口和出口的适航协议或备忘录。 (三)产业发展政策 1、《民用飞机行业发展条例》 由工信部牵头,制定《民用飞机行业发展条例》的立法论证正在进行,将从法律条例层面,给予飞机制造业更稳定长期的政策支持。条例有望明确,国家将设立民用飞机产业发展基金,且加大对民用飞机产业国有基础设施及大型设备的投入等实质性支持内容。 2、《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和适航合格审定,包括下列证件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规定》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故障、失效和缺陷等方面做了相关的规定。并制定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型号认可证和补充型号认可证。 3、《促进民航业发展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图表2:《促进民航业发展重点工作分工方案》解读 实施日期与单位2013年1月国务院主要内容延续2012年7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对意见的各项目标和任务进行了细化和分解,进一步明确各省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具体责任,内容设计任务的16大项的56个方面。重点解读(1)鼓励地方政府投资机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