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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厦门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和确认 工作实施细则 (二ΟΟ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厦门大学第八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1995]20号)和《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9号)精神及其附件《关于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的几点原则意见》,以及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经厦门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制定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和确认工作实施细则。 一、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治学态度严谨; (二)一般应有博士学位; (三)应是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学科、专业范围内的教授(含兼职、讲座、客座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或者教学与科研成果特别突出的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 (四)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如学科建设有特殊需要,申请者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不得超过57周岁; (五)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完整地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生,培养质量良好,能胜任研究生的教学和培养任务; (六)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学术水平应居国内本学科的前列。已获得显著的教学和科研成果,并主持过相当水平的科研项目且经费充足(其中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的具体指标见附件)。 二、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 (一)遴选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培养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创新型专门人才,有利于高水平科研成果产出,有利于学科建设。 2.尊重专家评审意见和发挥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作用,在具体的申请、送审和评审工作中应遵循诚信原则和严格执行自我约束制度。 3.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4.凡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参与涉及本人及本人同批申报的其他申请人的评议、审批及有关的组织领导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成员要自觉遵守回避制度,不得参与与自己或亲属有关的评议或审批工作。 (二)遴选程序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资格初审 申请人向申请学科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填报《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等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员进行基本条件审核,并将每位申请人的《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等材料进行公示,时间为一周。 凡通过基本条件审核的申请人,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告本人近5年来取得的主要教学科研成果,当前从事的科研工作和培养研究生等方面的情况,并回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提出的问题。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员名单,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委员的三分之二且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者,方为通过。获得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员,将作为侯选人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同行专家通讯评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所推荐的候选人申请的学科、专业领域(限于二级学科),向研究生院提交至少5位校外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名单。 申请人有权在申请材料中提出3名要求回避的校外专家名单。 同行专家评议是保证遴选质量的关键环节,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审慎对待,推荐学术水平高,坚持原则,治学严谨的相同或相近领域的专家,且专家名单应严格保密。 研究生院对候选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候选人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后,送同行专家通讯评议,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审 根据通讯评议结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复审,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委员的三分之二且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者,方为通过,并将通过人员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复审通过人员名单进行审议,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候选人的博导资格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委员的三分之二且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者,方为通过。 5.名单公示 获得厦门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名单由研究生院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6.各新增博士点的主要学术带头人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只要其符合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可简化审核和表决程序,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 7.对于教学科研成果特别优秀者,可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名,直接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遴选时间安排 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遴选工作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安排,研究生院具体组织实施。 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确认 在国内外高水平院校已具有博士生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