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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 作实施细则(试行) (2005年6月27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修订) 厦大研[2005]21号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5]20号文件《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精神和学位[1999]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精神及其附件《关于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的几点原则意见》,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制定我校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原则 博士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培养博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有利于学科建设和调整学科结构,有利于发挥指导集体的作用,有利于培养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创新型专门人才。 2、尊重专家评审意见和发挥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作用,在具体的申请、送审和评审工作中应遵循诚信原则和严格执行自我约束制度。 3、必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第二条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 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 2、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3、应是我校博士学位授予学科、专业范围内(含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覆盖的博士点专业)的在岗教授(研究员或相当职称)或者教学与科研成果特别突出的在岗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并能够真正担负指导博士生的实际工作。 4、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学科建设特殊需要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不得超过60周岁。 5、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学术水平应居国内本学科的前列,能及时掌握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有重要的科研成果(具体指标见附件)。 6、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正在承担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他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具体指标见附件)。 7、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完整地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生,培养质量良好,能胜任研究生的教学和培养任务。 作为人才引进的教师(含国外引进人才)在原所在院校已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可直接申请确认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其申请经所在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凡在我校申请兼职博导的,必须是我校的兼职教授,并对我校相应学科建设及博士生培养有重大支持。 第三条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程序 一、资格审查 申请人可向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填报《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及附录(一式十份),并附送代表性成果三件(包括这些成果的学术评价、鉴定材料及使用部门意见的复印件,每件一式三份)以及有关科研课题立项通知书和获奖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交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托申请人所在学院(研究院)组织审核,并将每位申请人的《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及附录在其所在学院(研究院)内公示一周。 凡通过有关审核的申请人,应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告本人近5年来取得的主要科研成果,当前从事的科研工作(项目、经费和重要性等)和培养研究生等方面的情况,并回答分委员会委员提出的问题。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条件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分委员会参会委员半数以上(含半数)同意者方为通过。分委员会应从通过审查的申请人中,根据学科建设实际需要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限定的名额,择优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候选人。 在国家新增博士点的年份,各新增博士点的学科带头人和主要学术骨干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岗位的,只要其符合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选聘条件,可简化审核和表决程序,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直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 对于教学科研成果特别优秀者,可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名,直接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针对其审查通过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的学科、专业领域(限于二级学科),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至少推荐5位校外有指导博士生经验且学风端正、治学严谨的同行专家,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选聘作为进行通讯评议的专家。校外同行专家推荐名单应保密。 二、同行专家通讯评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聘请校外同行专家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的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生的能力进行全面评议,专家人数应不少于3人。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分委员会推荐的申请人名单逐个进行审查,并根据校外同行专家通讯评议的结果,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就申请者是否具有指导博士生的资格做出决议。获出席会议2/3以上(含2/3)委员同意者为通过。 四、公示征询意见 凡经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确定博士生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