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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法】江津区小微企业办理建行“助保贷”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小微企业办理建行“助保贷”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签定的“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的约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以下简称江津建行)向“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发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助保金管理机构为重庆市江津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金融办),负责“助保贷”业务管理工作,具体业务委托重庆市江津区诚信担保公司(以下简称诚信担保公司)和江津区绿丰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丰担保公司)承办。江津区“助保贷”的额度由诚信担保公司和绿丰担保公司按6:4比例进行分配。(一)区金融办的主要职责:1.负责与江津建行签订“助保贷”合作协议;2.负责企业存入的助保金、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的使用与管理。3.协调合作银行组织实施企业“助保贷”贷款。(二)诚信担保公司和绿丰担保公司的主要职责:1.负责与江津建行共同组织实施企业“助保贷”贷款业务;2.配合江津建行建立江津区“助保贷”“小微企业池”;3.受托审核申请“助保贷”贷款企业风险补偿资格。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池”是指由诚信担保公司和绿丰担保公司推荐企业或直接向江津建行申请的企业,经江津建行认定,存入助保金后办理“助保贷”业务的优质小微企业群体。“助保金”是指由“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江津建行获得贷款额度的3%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贷款。助保金的管理遵循“自愿缴纳、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政府风险补偿金是指区政府向助保金账户中注入的一定数量的增信资金,在助保金贷款发生损失时,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资金。第二章助保金池和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的组建与管理第五条助保金池资金由小微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组成。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额度一般不低于江津建行预计当年办理助保金贷款业务量的10%,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首次入池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企业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按贷款合同金额3%的比例一次性缴纳助保金。第六条区金融办在江津建行开设专户存放助保金,该账户封闭运行,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资金仅限于提供“助保贷”业务的担保及代偿。除经区金融办和建行共同确认为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本金不得提取和支用。第七条贷款到期前,借款企业发生危及江津建行债权情形的或逾期贷款,经诚信担保公司或绿丰担保有限公司和江津建行共同认定借款企业已无法正常经营或通过努力将无法偿还建行贷款的,由诚信担保公司或绿丰担保有限公司书面报区金融办,经区金融办审核无误,并上报审批后的5个工作日内履行代偿责任,从助保金账户直接向江津建行支付相应款项。当区金融办末及时全额履行代偿责任时,江津建行有权从该账户直接扣收相应款项。第八条政府风险补偿金由区政府安排。对于“助保贷”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当助保金不足代偿时,由建行履行一切追贷手段包含最后通过法律手段仍不能追偿的逾期贷款,经诚信担保公司或绿丰担保有限公司和江津建行共同认定借款企业已无法正常经营或通过努力将无法偿还建行贷款的,由诚信担保公司或绿丰担保有限公司书面报区金融办,经区金融办审核无误,并上报审批后,不足部分由甲方和乙方按各50%进行分摊。若风险补偿金账户内政府风险补偿金仍不足补偿部分由建行自行承担。当业务平台不再办理“助保贷”业务且池中所有贷款本息结清后,企业所缴纳助保金扣减代偿损失后一次性退还企业。第三章客户基本条件与准入标准第九条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借款人基本条件:(一)在江津区内依法注册的小微企业;(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按要求向政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等单位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信息,承诺遵守《江津区小微企业“助保贷”贷款管理办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潜力,经济效益好,能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在就业、税收等方面贡献较大;(四)符合江津区域产业发展战略和扶持政策,符合建设银行行业信贷政策;(五)能够提供建行认可的不低于贷款金额50%的担保物,提供抵质押物担保的,抵(质)押物应为借款人自有;(六)建行认为必要的其它条件。第十条“助保贷”贷款业务准入条件:(一)授信主体为江津建行认定的“小微企业池”名录中客户;(二)客户在江津建行开设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同意采用“助保贷”贷款方式满足其融资需求,并愿意配合江津建行开展“助保贷”贷款业务的小微企业;(三)办理或已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卡;(四)企业在人民银行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