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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办法】重庆市南川区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南川区小微企业发展,帮助小微企业客户融资,根据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南川区政府与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签订的《“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是指建设银行向“目标企业池”中的企业发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本办法所称建设银行为建行南川支行,管理机构为南川区经信委,合作机构为南川区中小企业创业服务中心。第三条成立南川区小微企业“助保贷”管理办公室,作为“助保贷”贷款和助保金帐户资金的专门管理机构。“助保贷”管理办公室设在区中小企业创业服务中心,由区经信委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区经信委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区中小企业创业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任专职副主任。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目标企业池”是指由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建设银行共同认定,可以申请办理“助保贷”业务的优质小微企业群体。“助保金”是指由“目标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建设银行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贷款。第五条“助保贷”业务信贷资金仅用于生产经营周转,可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等信贷业务。第二章助保金池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第六条建立助保金池原则基于“自愿缴费,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建立助保金池,由助保金管理机构、合作机构共同负责管理。第七条助保金池资金来源助保金池由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组成。风险补偿铺底资金额度原则上不低于建行南川支行预计当年办理助保金贷款业务量的10%,首次入池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银行发放的“助保贷”贷款余额不超过风险铺底资金池资金的10倍。第八条企业助保金缴纳比率企业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按不低于实际贷款金额的2%-3%一次性缴纳助保金,若今后年度企业不增加贷款金额,则无需再缴纳助保金,若今后年度企业增加贷款金额,则需对增加的金额按标准追加缴纳助保金。第九条助保金池账户管理助保金合作机构在建设银行南川支行开立账户分别存放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铺底资金,该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实行封闭运行、受托运作、专户管理。资金本金仅限于提供“助保贷”业务的担保及代偿。除经助保金管理、合作机构和建设银行共同确认为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本金不得提取和支用。账户内产生的利息按规定计入合作机构账户,“助保贷”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经费由管理、合作机构负责。该帐户内的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存续的期限为全部借款企业在建行南川支行的最后一笔助保贷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助保贷”业务合作终止且所有贷款企业本息结清后,“助保贷”管理办公室负责处置助保金帐户内资金。第十条企业助保金使用当企业贷款发生逾期(最长不超过5天),建设银行可申请启动代偿程序。建设银行通知助保金管理、合作机构后,用企业助保金先行代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第十一条风险补偿金使用当助保金不足代偿银行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时,不足部分以风险补偿金按50%比例代偿,如风险补偿金账户中的余额不足,应及时补足并主动划付相应金额至建行南川支行,当管理、合作机构未及时全额履行代偿责任时,建行南川支行有权从该账户直接扣收相应款项。第三章贷款对象、基本条件与担保方式第十二条贷款对象南川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建设银行最新的客户认定标准执行。第十三条借款人基本条件(一)借款人为小微企业助保贷“目标企业池”名录客户,“目标企业池”企业可由助保金管理、合作机构、工商局等单位和建设银行各自推荐,经助保金管理、合作机构和建设银行共同审查通过后进入名录,作为“助保贷”业务潜在目标客户;(二)借款人应满足在建设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采用评分卡评分分数达到60分(含)以上,或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三)符合南川区产业发展政策,符合建设银行信贷政策;(四)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显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五)企业在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中无不良信用记录(第三方征信渠道由建行各分行结合当地情况确定);(六)客户应在建设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其总结算金额的比例应与贷款金额相匹配;(七)无参与高利贷行为,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经营行为,且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参与高利贷等违法行为;(八)建设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担保方式除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外,贷款企业须提供不低于贷款额度50%的、符合建设银行要求的抵(质)押或保证;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须同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第十五条贷款额度采取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