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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银行小微企业“保贷通”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公司管理第三章贷款对象、条件、风险缓释方式及用途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第五章业务操作流程第六章贷后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适应市场和客户需求,促进xxxx银行(以下简称“xx银行”)小微企业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xxxx银行小微企业评分卡信贷业务暂行规定(试行)》(〔2013〕153号)、《xxxx银行小企业一般授信业务管理办法(2015版)》(〔2015〕29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业务定义]本办法所称“保贷通”业务,是指xx银行向投保“小微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小微企业办理的信贷业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开办的,当借款人未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足额履行债务和承担还贷责任,或者违反贷款合同的其他约定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赔付比率,向银行赔偿贷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依法应支付的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罚息、复利以及其他违约费用。此险种下,借款人为投保人,银行为被保险人。第三条[业务原则](一)违约即付。保险公司应在约定的范围内违约即付,对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向xx银行进行赔付。(二)独立评审。“保贷通”业务所有客户,须由保险公司先行进行调查与评审,评审通过后向xx银行出具《承保意向书》。保险公司需对评审结果负责,对于其中可能产生的欺诈、恶意串通等行为,xx银行不承担相关责任。保险公司评审通过后,xx银行须在此基础上,按照行内业务有关管理规定,对客户进行独立调查,确保客户满足业务准入要求。(三)信息共享。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强信息共享,可借鉴保险公司保前调查和保后检查的工作结论进行业务管理。第二章保险公司管理第四条[合作条件]合作的保险公司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批准成立,运营正常,资信良好,经营期限在3年以上;2.最近3年年末平均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3.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4.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已向保监会备案;5.风险管理机制及系统xx完善,具有较强的客户评估选择、管理、风险预警和处置能力。具备健全的机构设置及专业的从业人员,能够开展“保贷通”业务;6.纳入总行保险公司合作准入名单。第五条[保险公司准入]对于合作开展“保贷通”业务的保险公司实行准入管理。(一)准入要求。总行对新合作开展“保贷通”业务的保险公司进行准入,准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拟合作的保险公司基本情况、拟合作的金额、拟签订的合作协议和保险条款等。拟合作的金额不超过保险公司净资产的2倍,其中包括信用保证保险在保余额。具体按照以下公式确定:合作限额=保险公司净资产╳2-信用保证保险在保余额其中,信用保证保险是指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二)确定牵头行。准入的保险公司,由总行确定牵头行,负责与合作保险公司谈判,建立合作关系,确定合作模式,签订合作协议,切分与管控业务额度,完成日常跟踪管理。牵头行可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确定:1.合作保险公司总公司所在地的一级分行;2.与合作保险公司最初开展业务合作或合作量最大的一级分行;3.总行指定的一级分行。(三)协办行管理。对于已合作的“保贷通”业务,其他一级分行可作为协办行,报备总行后与合作保险公司的当地分公司开办“保贷通”业务。(四)业务额度管理。保险公司准入时,由牵头行负责测算与保险公司的合作限额,并于每年初对该合作限额进行测算更新后报备总行。业务额度切分由协办行向牵头行提出申请,协商分配。第六条[签订协议]牵头行与合作保险公司总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可参照《小微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两方)》(附件1)。协办行与保险公司当地分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产品办法等文件应与前期牵头行与该保险公司总公司商定的合作协议(下称“原有合作协议”)、产品办法等文件保持一致。确需对原有合作协议进行调整的,需报备总行。签订协议时,应重点关注保险条款的有关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确保xx银行信贷资金安全。所有法律文件须经一级分行法律部门审核后签订。第七条[合作中止]当合作保险公司累计出现两次未按照约定时限进行赔付时,应立即中止与该保险公司的合作,并要求保险公司尽快履行赔付义务,同时应视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开展业务合作。第八条[合作终止]当合作保险公司拒绝履行赔付义务或出现其他重大违约事项,或保险公司不再纳入总行下发的保险公司合作准入名单时,应立即终止与该保险公司的合作。第九条[持续管理]牵头行应至少每半年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检查,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