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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法】大足区小微企业“助保贷”贷款管理办法小微企业“助保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扶持,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推动民营经济“四转一改”、“三创一强”工作,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是指有合作关系的银行业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业机构)向“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发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池”是指由政府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业机构共同认定,办理“助保贷”业务的优质小微企业群体。“助保金”是指由“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合作银行业机构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贷款。助保金的管理遵循“自愿缴纳、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风险补偿铺底资金是指政府向助保金账户中注入的一定数量的增信资金,在助保金贷款发生损失时,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资金。第四条成立大足区小微企业“助保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区政府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工业、农业、商业、工商、科技的区政府领导担任,区财政局、经济信息委、科委、农委、商务局、监察局、审计局、金融办、国资中心、工商分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组成。下设大足区小微企业“助保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助保贷”管理办公室),作为“助保贷”贷款和助保金账户资金的专门管理机构,“助保贷”管理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区财政局长担任,区经济信息委、科委、农委、商务局、金融办、国资中心、工商分局、合作银行等部门负责人及区财政局分管领导任副主任,以上相关部门业务经办人为成员组成。第五条“助保贷”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助保贷”的决策机制为“助保贷”管理领导小组主任办公会议。2.负责全区“助保贷”贷款的组织实施;3.负责当年政府“助保贷”风险补偿金规模的确定;4.负责政府“助保贷”风险补偿金的赔偿审批。(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1.负责企业缴纳的助保金、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的使用与管理;2.协调合作银行组织实施企业“助保贷”贷款;3.负责审核确定申请“助保贷”贷款企业风险补偿资格;4.负责政府“助保贷”风险补偿金的赔偿初审。第二章助保金池的组建与管理第六条助保金池资金由小微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组成,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和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组成,上级专项补助资金承担区内对应行业贷款风险补偿。合作银行业机构当年办理助保金贷款业务量不低于助保金池资金的10倍。企业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后,按不低于借款金额2.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助保金;若今后年度企业不增加借款金额,则无需再缴纳助保金,若今后年度企业增加借款金额,则仅需按增加金额的2.5%追加缴纳助保金。第七条“助保贷”管理办公室在合作银行业机构开设专户存放助保金池资金,该账户仅作为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存放及代偿支出专用账户,除经“助保贷”管理办公室和合作银行业机构共同确认为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本金不得提取和支用。该账户内的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存续的期间至企业对合作银行业机构的最后一笔贷款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助保贷”业务合作终止且所有借款企业贷款本息结清后,“助保贷”管理办公室负责处置助保金账户内资金。第八条对于逾期贷款,“助保贷”管理办公室在逾期后15个工作日内以助保金履行代偿责任,从助保金账户划付相应欠款债务金额至合作银行业机构。当企业助保金不足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政府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业机构按各50%进行分摊,合作银行业机构向“助保贷”管理办公室提交补偿申请,“助保贷”管理办公室首先以助保金账户内风险补偿铺底资金进行补偿。原则上“助保贷”管理办公室在合作银行业机构提出补偿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足额补偿合作银行业机构。若风险补偿金账户内政府风险补偿金仍不足补偿部分由银行自行承担。第三章客户基本条件与准入标准第九条小微企业“助保贷”借款人基本条件:(一)在大足区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微企业,在工商、税务、海关等职能部门无不良记录;(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按要求向政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金融机构等单位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信息,承诺遵守本办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