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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重庆市綦江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及资金的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实施的政府投资预算评审项目。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第四条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重庆市綦江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评审工作。第二章评审范围及内容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具体为:(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投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纳入工程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六)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七)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内容(一)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的真实性、合理性、准确性审核;(二)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减的审核;(三)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四)政府安排的其他评审内容;(五)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确定的其它需要评审的内容。第三章评审方式及程序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采取评审中心自评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社会中介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确定。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程序(一)评审项目审定。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区财政局审核评审项目,并向评审中心下达委托评审通知。(二)送审资料审核。项目建设单位须按评审要求的评审要件提供资料,评审中心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评审所需要件包括:1.项目立项、概算批复,相关专项资金文件;2.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3.经审查合格的地勘资料;4.经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土石方工程测绘报告;5.施工图预算书;6.经区财政局审核的付款方式;7.同意设计变更的审批表、设计变更图纸及预算书、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8.相关资料的电子光盘;9.评审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三)组织项目评审。对评审要件齐全、初审合格的项目,由评审中心制定评审工作方案,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按照有关标准、定额、规定对项目建设内容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四)征求评审意见。评审中心将初步评审意见向项目建设单位征求意见。(五)出具评审报告。评审中心根据初步评审意见并综合项目建设单位反馈的意见,出具评审报告。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的,由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评审报告。(六)评审结论审定。预算审核造价在30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区财政局负责审核确定评审结论;预算审核造价在30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由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评审中心根据审定意见,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限价意见。第四章投资规模控制及评审结果运用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未纳入投资计划,投资概算(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核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未经具有审核权限的部门审核确认的,评审中心不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第十条按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评审确认的投资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经审定的投资概算。评审投资超过投资概算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第十一条项目施工图预算评审投资额作为项目招投标最高限价的依据之一,招投标最高限价不得超过项目预算评审投资额。未经评审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招投标。第十二条评审结果的运用。(一)评审报告是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凡经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结论应作为招标文件的主要依据。(二)工程变更设计、增减工程量应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报批并纳入评审,未经批准和评审的新增投资额,不得纳入项目竣工决算。(三)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及限价结论应作为财政部门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和审计部门进行结(决)算审计的依据。(四)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及限价结论应作为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和项目建设监督检查的依据。(五)经过评审确定的项目预算,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更改建设内容,扩大投资规模。确需增加投资的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审批增加的投资不予追加预算和拨付资金。第五章管理与职责第十三条区财政局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区政府投资计划和预算要求,确定每年的评审重点和任务,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二)对项目立项概算和资金来源把关,控制送审预算不超概算;(三)审核评审中心报送的评审报告,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做出处理决定;(四)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实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