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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上思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的通知》等法律和行政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进行审查与评价。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全县各级行政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第二章评审范围第四条政府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及其服务费均由县财政进行评审。对于点多面广、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不再由财政进行评审,但须将项目施工图和预算报县财政局备案;对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不评审预算控制价,只对结算进行评审。财政要加强对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监督管理,督促部门按规定结算工程价款。第五条严格控制项目投资总额,对投资总额超过各级财政部门批复或下达的资金额度的10%、或虽不超过10%但增加投资金额超20万元以上的,须报县政府审批同意才能实施,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经办人行政和经济责任。第三章财政投资评审程序及评审结果应用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程序(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报送以下资料:1.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依据;2.项目施工蓝图和预算书(电子版和纸质版)3.财政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县财政部门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送审资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送审资料是否满足要求以及需要补交的资料清单。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补交所需材料。(二)财政部门组织评审。1.县财政部门在收到完整的评审材料后,原则上投资总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投资总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评审工作(不含核对和征求意见反馈时间),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及时出具评审报告。2.项目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县财政直接出具评审报告,项目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县财政直接报分管财政副县长、县长审批,并根据审批意见出具评审报告。第七条县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报告和结论,是项目预算、资金拨付、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审批竣工财务决算等事务的依据。第四章工作职责第八条财政部门职责:负责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职责:(一)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评审工作,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评审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二)配合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工作;(三)按照要求对项目评审初步意见进行核对;(四)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意见签署反馈意见;(五)执行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报告及结论,对存在问题按规定进行整改。第五章附则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暂缓下达项目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的处理措施。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资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二条本办法不尽事宜按有关法律和行政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上思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上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思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上政办发〔2013〕30号)同时废止,过去有过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