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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北流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桂财办〔2012〕98号)等法律和行政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进行审查与评价。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我市财政投资评审社会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第三条市财政局内设北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工作。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涉及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执行。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要按政府采购法规制度执行。第六条本办法适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第二章评审范围和内容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凡建筑安装工程预算控制价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财政投资项目,须先经市财政部门评审后才能进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建设单位不得为了规避评审而拆分工程或人为故意压低价格控制在30万元以内。主要包括:(一)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四)由政府按规定授权举债和担保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一)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的评审;(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评审;(三)工程概算的评审;(四)工程预算(含招标上限控制价或招标标底)的评审;(五)工程价款结算的评审;(六)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七)财政性资金项目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八)他相关内容的审核。第三章组织实施及评审结果应用第九条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预算级次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第十条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一)财政部门根据工作实际确定评审项目并下达年度评审计划,属于评审范围但未列入年度评审计划的建设项目,项目评审前建设单位须报财政部门审批;(二)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预算评审业务流程:项目送审??符合要求的签收材料(材料不完整的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须补充资料)--制订评审方案、组织实施评审、出具初审结论(初稿)--项目复核--结论反馈--对工程预算审核定案表进行签字、盖章确认--出具评审报告、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或市政府批准(需报批的项目)、下达评审结论和招标控制价批复--将评审报告和招标控制价批复送达项目建设单位进入政府采购、招标程序;(三)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年度评审计划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相关资料,项目工程预算评审需提供的主要资料包括:1.发改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概算以及投资计划批复,2.工程规划许可证,3.资金来源证明文件(下达资金预算文件和追加资金预算批复等),4.部门集中采购计划,5.施工图纸及会审记录,6.预算书(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7.工程量计算底稿,8.工程地质报告;项目建设单位经一次性告知仍无法补充(提供)完整资料的,财政部门不予(受理)评审;(四)财政部门组织评审并出具评审初步意见;(五)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评审初步意见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六)财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评审核对情况进行复审,形成评审结果;(七)财政部门就评审结果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签署反馈意见,并由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的,视为同意评审意见;(八)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书面反馈意见的情况,按程序要求经审批后下达评审结论。(九)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招标(采购)上限控制价原则上按以下办法确定:1.挖土方工程包括:回填土松填、回填土夯填、挖方(场内)、挖土方包外运。上限控制价小于或等于审定预算控制价的93%。2.园林、绿化工程的上限控制价小于或等于审定预算控制价的94%;路灯工程的上限控制价小于或等于审定预算控制价的95%。3.公用房及市政设施维修上限控制价小于或等于审定预算控制价的98%。4.公用房及市政设施装饰维修上限控制价小于或等于审定预算控制价的96%。5.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