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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十二)其他。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三)其他方式。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一)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文件;(二)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或代建下同)单位配合评审工作;(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四)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五)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六)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七)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第七条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三)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四)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六)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七)按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具体格式见附件);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及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