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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近年来,全区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老年消费市场初步形成,老龄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4〕16号)精神,结合全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区情出发,把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政府作用,通过简政放权,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二、发展目标到2015年,建立起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全区养老服务床位达到1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到2020年,全区养老服务床位达到1.4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镇街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娱乐、老年金融服务、老年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三、政策措施(一)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国发〔2013〕35号和渝府发〔2014〕16号文件“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和政府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设施,享有相应的土地供应政策,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如机构停办,土地使用权由政府对土地及地面建筑物评估后折价收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经营性用地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偿出让手续。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照镇(街道)村(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相关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配套建设的公路符合农村道路管理用地的,可按照相关规定作为农用地进行管理,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严禁改变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性质搞房地产开发,不得将养老服务设施进行分零销售。适合开展养老服务的闲置国有资产要优先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二)完善财政投入政策。各镇(街道)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对敬老院的财政投入,完善设施设备,改善供养条件,对达不到敬老院基本建设标准和入住条件的,要限期整改,确保特困人员得到良好照顾。加快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区、镇(街)两级财政对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贴。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新建、扩建养老机构或用自有房屋改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以上的,市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5000元的建设补贴,区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1000元的建设补贴;租用房屋(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改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0张以上的,市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1000元的建设补贴,区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500元的建设补贴。建立养老机构运营补贴长效机制,对达到规定要求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并接收江津区老年人入住的,区财政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每所机构每年的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每年考核合格后予以拨付。对社会办养老机构采取虚增、瞒报等方式骗取运营补贴经查实的,除依法追缴非法所得外,实行1年的诫勉期,诫勉期内不得申报运营补贴。要将50%以上的区级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业务,支持居民和养老机构投保。(三)完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含家庭服务企业、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适当减免。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天然气初装费降低30%收取,水电气安装工程费用适当减免。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执行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