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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意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长府发〔201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促进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及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目标任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各级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责,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举措,坚持政府组织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多渠道筹集房源,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计划到2012年末,使城镇低保无房家庭基本实现住房保障,加快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逐步让城镇中等偏下收入群体享受到保障房政策。(一)建设任务。2011年—2012年,全市建设保障性住房30000套。其中:廉租住房共计15000套(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7600套;统建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600套,配建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6800套);公共租赁住房15000套。(二)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套型面积和建设标准。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一般要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适当建设部分80平方米以内的三居室成套住宅,房源比例不超过该项目公共租赁住房数量的15%。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建立法人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宅以及集体宿舍的规范和标准,保证保障性住房质量和基本的居住功能需求。二、积极筹措房源,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一)集中新建廉租住房。以各区为实施主体按计划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用于解决辖区内低保无房家庭住房困难。新建确有困难的城区,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从2010年建设的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中调整,调整面积原则不超过2010年各区建设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总面积的60%。(二)全面实施配建廉租住房。在建筑容积率1.0以上且住宅类建筑面积达到规划总建筑面积60%以上的普通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按照总规划建筑面积4%比例配套建设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用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尽快制定《长春市廉租住房配建暂行办法》,保证配建工作顺利进行。(三)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坚持投资主体多元化,实行“谁投资、谁所有”。1.政府采取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2.鼓励产业园区和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本单位就业人员住房困难。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享受国家和省的补助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免,经营性收费减半的优惠政策。3.要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准入、使用、退出等政策规定。三、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支持力度(一)多渠道筹集住房保障资金市、区财政要将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1.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和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及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住房保障。2.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3.公有产权出售收入作为住房保障专项资金。4.将无籍房一次性确权收入纳入住房保障资金。5.积极争取金融机构支持,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信托投资、资产运营等方式积极筹集建设资金。6.加大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7.积极倡导社会捐助和企业赞助。(二)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对新建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实行财政补贴政策,主要是:1.各区新建廉租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2175元。通过以奖代补,对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廉租住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再补贴100元,对当年开工当年入住的廉租住房按套再补贴5000元,对完成好的城区给予一次性补助,累计补助标准不高于当年廉租住房的建设成本。2.各区新建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525元。3.政府直接投资和政府组建(委托)投资公司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注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财综〔2011〕47号文件精神执行。(三)落实相关优惠政策1.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2.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性收费减半征收。3.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四、确保土地供应,加强计划管理2011年—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约150公顷,其中2011年用地约100公顷,2012年用地约50公顷。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应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五、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一)明确职责,确保开工保障性住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