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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意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3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实现“住有所居”,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统筹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建立健全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各类棚户区安置房为主体,以限价商品住房、人才安置房为补充的具有我市特色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加快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二)工作目标。到“十二五”末,全市住房保障覆盖面扩大到20%的城镇家庭,全面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基本解决城镇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的租房困难。(三)年度任务。2011年全市新增公共租赁住房6000套(间)、廉租住房900套,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3710套、限价商品住房3000套,其中市区新增公共租赁住房2600套(间)、廉租住房552套,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600套、限价商品住房1920套。(具体目标任务分解情况见附表1、附表2)二、统筹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四)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制定出台《连云港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连云港市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办法》。各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补充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十二五”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进度安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五)完善住房保障体系。2011年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逐步由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无房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由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主要解决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以及限价商品住房主要解决城镇房屋征收家庭的住房问题;人才安置房主要解决部分来我市创业的高层次人才的住房困难问题。(六)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1.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筹集力度。启动位于市科教园区占地177亩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建设,2011年开工新建公共租赁住房1000套,力争三年建设完成4000套公共租赁房。拓宽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将市区部分国有直管公房转换为公共租赁住房,并纳入统一管理。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可以通过市场购买或承租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的社会闲置住房,再以优惠租金的方式提供给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保障对象,购买资金或租金差价,由本级财政通过住房保障资金给予补贴。2.加快推行保障性住房配建制度。市国土、规划、住房保障部门要积极落实配建制度,在市区新建商品住宅项目中按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并合理确定配建房屋的类型、户型和套数。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可由政府委托开发。不宜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项目,可以通过缴纳保障性住房易地配建费用进行置换。从2011年起,市区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在土地“招拍挂”出让前,必须将配建保障性住房作为前置条件。已经出让尚未开发的商品住宅项目,原则上也要承担配建责任,由规划部门通过调整容积率的方式,补充配建相应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在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与商品住宅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商品住宅分期开发的,应在首期工程中一次性配建到位,并与首期工程同步验收交付使用。企事业单位申请的集资建房项目,需同步配建部分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以解决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住房问题。3.开发园区和企事业单位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市、县(区)开发区、产业园区要在园区规划区域内,集中建设相应规模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用工单位和园区就业人员的居住问题。外来务工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和新就业人员较多的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申请利用自有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改造现有闲置房屋作为公共租赁住房。4.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经营和管理。鼓励具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在普通商品住宅开发项目、危旧房改造项目用地以及利用企业整体搬迁用地中,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其产权归投资建设单位所有,市、县政府负责统筹规划、统一审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