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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意见】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城乡建设模式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十二五”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规划》、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关于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实施意见〉的通知》、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和原则(一)工作目标建立完善我县绿色建筑建设及评价的监管体系、政策激励体系、技术标准体系和咨询服务体系,形成完备有效的绿色建筑发展推广机制。建成一批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绿色建筑项目,积极培育绿色建筑产业发展。加强社会宣传和知识普及,使绿色建筑理念成为全社会的广泛共识,实现从政府引导到市场需求的转变。1.全县新建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办公楼、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体育馆等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饭店、写字楼、车站、机场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部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2.鼓励支持全县新建商业建筑、商品住宅及农村新民居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鼓励支持既有公共建筑、居住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改造。3.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居住建筑和一般公共建筑,实行自愿申报评价标识;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所有大型公共建筑及由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公共建筑和保障性住房,率先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并逐步对所有新建绿色建筑进行评价标识。(二)工作原则1.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强化政府的引导、示范和扶持作用,加快政策法规、标准标识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绿色建筑约束和推进机制。在绿色建筑的立项、规划、土地出让阶段将建设绿色建筑的相关要求作为项目批复的前置条件。注重培育绿色建筑服务市场,发展壮大绿色建筑咨询服务机构,激活绿色建筑实际需求,调动各方主动参与实施绿色建筑的积极性,促进绿色建筑工作长期可持续发展。2.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全县新建各类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办公、教育、科技、卫生、文化、体育、交通等领域公共建筑和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率先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开展绿色工业建筑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总结经验逐步推广。科学合理地推广适宜、经济的绿色建筑技术,实施有针对性的激励政策。3.点面结合,全面发展。突出抓好单项工程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同时要注重绿色建筑技术区域集成应用,大力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创建工作。既要注重绿色建筑技术的应用,同时也要注重工作模式、推进机制的创新,严格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规范进行全过程监管。二、项目建设管理(一)县发改部门对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要将建设项目绿色建筑方案列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内容,未通过评估、审查的项目不得出具节能评估或审查合格报告。建设单位在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要设置绿色建筑专篇,并说明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二)县规划部门对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要在规划实施前提出项目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要求,并在出具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时明确注明,未通过审查的项目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县国土部门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划拨、出让时,将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中规定的绿色建筑建设用地比例等相关指标,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四)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绿色建筑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在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相关内容。对应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而未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予通过竣工验收。(五)县房管部门负责新建保障性住房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六)县财政部门要争取安排专项资金对绿色建筑给予一定奖励。(七)商务、水务、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交通、机关事务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配合抓好绿色建筑有关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技术标准》等标准规范,加强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等阶段的监督管理,确保绿色建筑工程质量和设备安全正常运行。三、奖励资金申报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对获得运营阶段二星(含二星)及以上绿色建筑项目,国家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二星级绿色建筑45元/平米(建筑面积,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