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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巢湖市预算绩效管理考核问责暂行办法巢湖市预算绩效管理考核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理念和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债〔2015〕1433号)、《关于印发合肥市预算绩效管理考核问责暂行办法》(合政办[2016]51号)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预算绩效管理考核问责是指市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对市直各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对部门使用财政资金的绩效情况进行评价,将考核及评价结果运用于目标考核和预算安排,并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不力,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较差的市直单位进行问责的活动。第三条预算绩效管理考核问责的对象包括使用财政资金的市直各单位,范围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所有财政资金。第四条预算绩效管理考核问责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二章考核问责组织实施第五条预算绩效管理考核问责由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市财政局负责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按照办法规定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牵头开展市直单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根据考核及评价的结果提出考核问责建议。组织、人社、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职能分工,参与预算绩效管理考核问责。市直各单位按照办法规定和管理职责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自评,市直单位还需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自评工作,按要求报送绩效管理工作自评资料和财政支出绩效自评资料。第三章考核问责的程序和方式第六条预算绩效管理考核问责的程序:(一)市直各单位自评。每年年终,市直各单位根据考核要求开展自评,对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总结、自评打分,并形成书面说明材料,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市直各单位还需对使用的财政资金开展绩效自评,将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二)市财政局审核并组织开展财政支出第三方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对市直各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自评打分等进行审核和调查取证,同时对市各单位实施的重大项目支出牵头组织开展第三方中介机构绩效评价。(三)市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初评。市财政局将市直各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情况及市直单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上报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提出考核及问责初步建议。市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财政局上报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初步意见及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研究确定绩效考核结果及问责方式,并上报市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审议批准。第七条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绩效考核结果及问责方式,批准并实施考核问责。第八条预算绩效管理考核问责的方式包括:纳入目标考核、挂钩预算安排、通报及约谈。(一)纳入目标考核。目标管理考核中增设“预算绩效管理”考核目标,分值5分,考核“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占50%权重)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占50%权重)两方面,促进市直各单位强化责任意识,加大工作力度。由市财政局按照要求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结果及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百分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报送市督查和目标效能办作为评分依据,由市督查和目标效能办折算具体考评得分。(二)挂钩预算安排。按照市直各单位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占50%权重)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占50%权重)结果,由市财政局计算形成综合得分,并划分为优秀(85(含)分以上)、良好(70(含)分-85分)、合格(60(含)分-70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分别按“优先、支持、从紧、取消”的原则与预算安排挂钩。1.优秀:按优先原则,编制单位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该项目下一期专项资金;2.良好、合格:在单位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后,分别按支持、从紧的原则,编制单位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该项目下一期专项资金;3.不合格:列入“财政支出绩效考核结果黑名单”数据库,对单位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安排整体压缩5%到10%,取消该项目资金后续安排。(三)通报。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市直各单位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结果及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分别进行通报。对管理工作较好,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单位进行表扬;对管理工作较差,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进行批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谁组织实施、谁负责公开”的原则,财政部门负责公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绩效评价结果,预算单位负责公开财政支出绩效自评结果。公共的内容须详实准确,包括预算绩效管理基本情况及绩效评价基本情况、评价结论及问题建议等方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逐步与同级审计、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等部门信息共享,形成部门联动合力。(四)约谈。1.约谈范围。对绩效管理工作考核中存在绩效管理工作机制不健全、组织工作不力,及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严重偏离年初确定的绩效目标的市直单位,由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