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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问责暂行办法管理人员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改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增强责任意识,强化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5)25号)、《中共湖南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湘办发〔201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和机关聘用人员、借调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作风问责是指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工作制度,精神不振、政令不畅、纪律不严、工作不实、创新不力、正气不足、为政不廉,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的活动。第四条 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作风问题实行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第五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问责时,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章   问责情形第六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精神不振,有下列情形之一,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一)工作思路混乱,事业心责任感不强,进取意识不强,长期打不开工作局面的;(二)办事效率低,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三)态度消极,工作失职的;(四)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主动沟通协调解决,迟报、漏报、误报、瞒报、拒报工作情况的;(五)在履行工作职责中不敢管理,做老好人,庸碌无为,造成工作损失的。第七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政令不畅,有下列情形之一,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一)对上级政策精神不学习、不传达、不落实,对领导交办职权事项不办理或不及时办理、不回复或不及时回复的;(二)在执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领导指示要求中,效能低下,管理混乱的;(三)对集体决策事项消极抵制、拖延执行或以本部门、本单位或个人利益为借口,有令不行,推诿扯皮的;(四)对明令禁止行为,故意违反或者放纵,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第八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纪律不严,有下列情形之一,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一)上班、开会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擅自离岗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议的;(二)工作时间打牌下棋、玩游戏、炒股票、看电影或者上网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活动的;(三)工作日期间,应当在工作地住宿,无正当理由不在工作地住宿,“走读”上下班的;(四)酒后驾车的。第九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不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一)不遵守首问责任制,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认真受理和办理,或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或不能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告知办理途径或不转送相关部门的;(二)不遵守限时办结制,无正当理由不能在法定或承诺时限内办结事项;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不予答复解决、态度生硬的;(三)不遵守服务承诺制,承诺的事项不能兑现;在工作中故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的;对待群众态度冷漠,语言不文明,服务不主动,工作方式简单粗暴的;(四)不遵守公开办事制,不依法或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公开与告知义务的。第十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创新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一)不按要求参加学习,不能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政策的;(二)对职责范围内政策规定、业务知识不熟悉,不具备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三)因循守旧,不求进取,无开拓能力,工作局面落后的。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正气不足,有下列情形之一,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一)编造、散布、传播谣言、侮辱诽谤他人的;(二)不讲团结、放弃原则、拨弄是非,搞小动作,结小圈子的;违反政策规定,拉关系、走后门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待遇、资格、荣誉的;(三)不敢抵制歪风邪气,不敢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四)在工作人员招考、招聘、录用、职称评定、选拔任用等工作中违反规定的。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为政不廉,有下列情形之一,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一)违反规定,用公-款超标准、超规格接待的;用公-款旅游的;私自借用下属单位、管理服务对象车辆的;(二)利用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