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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巢湖市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巢湖市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政府集中采购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09号)等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批量集中采购,是指在同一时间内,将标准基本统一的物品集中在一起进行批量打包采购的采购形式,是集中采购的一种具体方式。第三条列入《巢湖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中的一般通用设备,原则上均应进行批量集中采购,采购的具体种类、品目、限额依据当年的《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编制预算参考标准表》确定。第四条经巢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中的一般通用设备,在集中采购目录限额以上的,均需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通过年度追加预算等方式对政府采购预算进行调整的,可采用协议供货方式,批量集中采购中标供应商为协议供货单位,协议供货价格不能超过批量集中采购价格、货物配置参数不低于批量集中采购配置参数。第五条批量集中采购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下达1个月内实施,原则上每年实施一次。如有特殊情况或需要,可另行组织实施。第六条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下达后,市直各预算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预算限时执行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填报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并确保品目名称、配置标准、采购数量、配送地点和最终用户联系方式等内容准确完整。第七条巢湖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直预算单位申报的采购计划,进行审核、分类,委托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批量集中采购。第八条巢湖市财政局会同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相关招标程序规定,综合考虑预算限额标准、办公需要、市场行情及产业发展等因素,提出完整、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的采购需求和技术服务标准。第九条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巢湖市财政局广泛征求市直预算单位、供应商及相关专家意见,科学合理制定招标文件,必要时需组织采购需求参数专家评审。应当根据每期不同品目货物的需求特点及计划数量,依法采用公开招标、询价等采购方式,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活动。应当及时将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产品完整的技术服务标准等信息在网站上公告。因需求等原因导致招标活动失败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调整需求标准,并重新组织招标。第十条批量集中采购中标信息公示,由巢湖市财政局、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通过巢湖市财政局网站或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市直预算单位应及时上网查询,按照年度采购计划和当期中标结果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组织验收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对中标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存在的违约问题,可通过验收单或其他书面形式向巢湖市财政局或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反映。第十一条巢湖市财政局和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监督管理,对中标供应商虚假承诺或拒不按合同履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市直预算单位及所属单位规避批量集中采购、不执行采购计划以及无故延期付款等行为及时进行通报批评。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暂定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