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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巢湖市追加预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巢湖市追加预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强化预算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市各预算单位申请追加预算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申请追加预算资金的原则本办法所称“追加预算资金”,指未纳入预算单位年初部门预算或由于年初部门预算安排不足,需在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安排的预算支出。申请追加预算资金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从严控制原则。根据预算管理规定,部门预算批复后,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非因特殊情况不得提出追加预算资金的申请,严格控制一般性预算支出,对于公务接待、培训、考察及机构运行等经费原则上不予追加。财政部门根据当年财力情况,从严控制、从严审核,确保年度财政收支平衡。(二)事前审批原则。申请追加预算必须先批准后实施,无批准或超出预算的支出一律不予列支,特殊情况须经过财政部门批准后,通过调整本部门支出结构在年度部门预算内调剂解决,或在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中申报。(三)注重绩效原则。进一步规范各预算单位支出绩效考评制度,各预算单位绩效考评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追加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二、申请追加预算资金的条件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属于以下范围的事项,可以申请追加预算资金:(一)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涉及的资金调整事项;(三)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书记办公会和市长办公会研究专项事务时决定的重要支出项目;(四)上级相关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发文决定的事项;(五)单位因不可预见因素需调整资金的事项;(六)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支出。三、追加预算资金的来源(一)预备费及财政统筹资金;(二)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三)其他可用资金。四、申请追加预算资金需提供的资料(一)追加预算书面申请;(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纪要、批准文件,立项批复等;(三)规范的项目申报文本,组织实施计划,支出测算和预算安排情况、绩效目标等详细说明;(四)涉及重大资金的项目,需提交专家论证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五、追加预算资金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追加预算资金由预算单位申报,财政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具体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一)单项追加在50万元以下的,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二)单项追加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市长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市长审批;(三)单项追加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提请专题会议研究,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签批意见后,市长审批;(四)单项追加在500万元以上的,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签批意见后,市长审批。上述追加预算资金,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研究确定的追加项目即报即办,没有会议研究决定的追加项目每季度报批一次。六、其他事项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本办法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