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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保证总裁依法行使职权、承担 义务,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 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总裁。 第三条总裁每届任期三年(该任期与同届董事任职期限一 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第四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 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 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一)根据董事长授权,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和协议; (十二)签署公司日常行政业务和财务等文件; (十三)董事会和董事长授权处理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五条总裁须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务,维 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三)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 秘密; (四)总裁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七)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 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七条总裁办公会议事范围如下: (一)研究组织实施董事会决定的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发 展规划、资金投向、重大技改项目、财务预算、利润分配、弥补亏 损、职工工资分配、职工福利等方案,以及董事会决议需落实解决 的有关问题; (二)研究决定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重大事项;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规章制度; (五)研究制订公司的具体管理规章制度; (六)拟订公司年度经营和投资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 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七)拟订公司员工的工资分配和奖惩方案; (八)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研究决定公司重大财务支出款项, 研究审批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费用开支; (九)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决定除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员工的聘用、报酬、奖惩和辞退; (十)研究或决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总裁办公会议事程序如下: (一)总裁办公会议由总裁召集和主持,总裁因特殊原因不能 出席时,由总裁委托一名副总裁召集和主持; (二)总裁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召开扩大会议时可吸收有关 部、室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三)总裁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时,总裁 可临时召集办公会议。 第九条总裁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总裁有权决定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内的单笔对 外投资项目(通过间接投资方式即由海博股份所属子公司投资设立 新企业的除外),主要用于拓展主业;总裁有权决定单笔不超过3000 万元(含3000万元)的借款。 (二)总裁按授权额度组织实施公司年度预算;预算外经营性 开支(不包括投资性开支),总裁享有总额在3000万元(含3000 万元)以内进行审批的权利。 第十条报告制度 总裁要根据董事会的要求,每季至少一次通过董事会工作会或 其他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 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重大 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等。报告须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保证其真实性。 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总裁按会议通知的要求报告工 作。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解释。 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