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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确保总裁、副总裁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 书、总会计师等。 本细则规定了公司总裁的责任、总裁及副总裁的职权及分工、总 裁办公会等内容。 第三条公司设总裁一名,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总裁及副总裁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副总裁对总裁负责。 第五条具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 第二章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七条高级管理人员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 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公司的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经营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四)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或 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六)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 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七)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持有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企 业的股份(股权)时,应将持有情况及此后的变动情况,如实向董事 会申报。 第九条高级管理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论董事会是否应 当知道,该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责任向董事会直接报告: (一)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成为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被告时; (三)被监察部门或被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第三章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条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 聘用解聘; (九)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签订重大经 济合同;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总裁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 护、劳动保险、劳动合同制度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听 取工会的意见。 第十二条总裁应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 监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 资产运作和盈亏情况,并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总裁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副总裁代行 职务。 第十四条公司副总裁协助总裁工作。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职责及分工由总裁确定并向总裁负责。 第四章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总裁应定期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闭会期间,总裁应就公司生产经营 和资产运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董事长报告。 第十七条定期向董事、监事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 量表。 第五章总裁办公会 第十八条总裁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开总裁办公会,研究决定公 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总裁办公会由总裁主持,总裁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 可指定一名副总裁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参加总裁办公会人员: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总会计师、总裁助理;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做会议记录。各部部 长根据总裁办公会议题及讨论情况,可列席会议,也可通知有关人员 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裁办公会: (一)董事长提出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