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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现行离婚损害补偿制度评析离婚损害补偿制度是国内修改《婚姻法》时一种亮点,它是在众多期待目光中出台,有人也称之为婚姻感情伤害补偿制度。这一项补偿制度,是一项过错惩罚与损害相结合救济制度,通过强制过错一方对无过错一方予以经济补偿方式,以保障无过错一方离婚后得以弥补因对方过错导致损害。但详细操作以及补偿数额,详细原则,全国尚无统一规定,各地实践中对此都是按自己实践经验办理。下面,就国内离婚损害补偿制度规定,执行现状及存在问题与对策予以简朴评析,以期抛砖引玉。一、国内对离婚损害补偿制度法律规定。关于国内离婚损害补偿制度重要规定于《婚姻法》第46条,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祈求损害补偿:(一)重婚;(二)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三)实行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重婚,指是依照国内法律规定构成重婚罪状况,违背了国内一夫一妻婚姻家庭制度,导致离婚。家庭暴力,指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她手段,给其家庭成员身体、精神等方面导致一定伤害后果行为。持续性、经常性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什么是“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规定:“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损害补偿”项目,该司法解释也做出了规定,涉及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补偿。涉及精神损害补偿合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拟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补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关于规定。是不是只要一方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实行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无过错方就可以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补偿呢?并不是那么简朴。国内婚姻感情伤害补偿之因此又叫做离婚损害补偿,正是基于有过错方有了前述过错行为,导致了离婚,才应当予以损害补偿,如果夫妻双方不离婚,过错方就是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情形,也不产生补偿问题。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合用关于问题解释(一)规定,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损害补偿责任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配偶。在离婚诉讼中,如果人民法院审理以为当事人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还没有达到离婚限度,则有也许判决不准离婚,在判决不准离婚案件,由于没有达到“导致离婚”这一限度,对当事人离婚损害补偿祈求同样不予支持。说简朴点,婚没判离,损害补偿也得不到支持。因此,对于那些过错方有《婚姻法》第46条情形,如果双方不提出离婚,无过错方单独根据该条主张损害补偿人民法院更不会支持,连案件都不会受理。同步,最高人民法院还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46条等规定中当事人关于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并且,在合用《婚姻法》第46条时,还应当区别不同状况,做出不同解决。一是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对过错方过错行为提起损害补偿祈求,必要在离婚诉讼同步提出;二是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批准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补偿祈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是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无过错方未提出损害补偿祈求,二审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二、国内离婚损害补偿制度执行现状。在《婚姻法》修改后,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学会对离婚损害补偿制度执行状况做过调查,在北京、哈尔滨和厦门,司法实践中合用离婚损害补偿案例很少。在哈尔滨100件离婚案件中,共有24件提出离婚损害补偿,但是没有一件获得法院支持。重要因素是证据局限性;一是认定家庭暴力证据局限性;二是认定遗弃证据局限性;三是认定与她人同居证据局限性。在厦门,一共调查了近400个案例,仅有4个案件记载了离婚损害补偿详细诉讼祈求和审理成果。这4个案件祈求权行驶人均为妻子,其中1个案件以一方有法定恶习屡教不改为由诉请补偿;2个案件以《婚姻法》第46条中未明文列举所谓“其她理由”诉请补偿;1例以配偶与她人同居为由诉请补偿。审理成果显示,仅有1例获得人民法院支持。5月到5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共审结离婚案件417件,其中提出损害补偿祈求257件,但实际判决支持补偿祈求只有3件,占提出损害补偿祈求1.17%,补偿额为2万元,均为婚外同居引起离婚案件。而究竟,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石景区人民法院没有判过一例离婚损害补偿案件,海淀区人民法院,西城区人民法院,宣武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只有1例到几例。三、国内现行离婚损害补偿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离婚损害补偿制度确立,体现了对婚姻家庭中弱者和无过错办法律保护,是国内《婚姻法》修改中一重大突破,使国内婚姻家庭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但是,这项制度在国内是一项新生事物,因而不可避免存在某些问题。在这里,笔者仅对国内现行离婚损失补偿制度存在某